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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畏规则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遵纪守法,更体现在对审判庄严的敬畏和诉讼活动中的诚实守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规定: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将运用刑罚手段,重拳打击虚假、恶意诉讼。《解释》已于10月1日起施行。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由法院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在降低诉讼门槛和方便群众诉讼的同时,民事诉讼也为少数居心叵测者所利用,成为他们实现非法目的的工具。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居心不良的当事人或蓄意制造“证据”进行恶告,或利用对方的忠厚、善良及警惕性不高而骗取“证据”进行恶意诉讼,还有利用假借据虚构借款,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损害合法债权人的利益。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为了损害竞争对手的声誉,或者想拖垮对手,有的当事人便通过搜集一些无关痛痒的证据甚至制造“证据”,将对方告上法庭。
恶意诉讼是现代法治的副产品,它是法治秩序和司法公正的消解力量。司法本是维护正义实现公正的手段,恶意诉讼不仅严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给法官设下诸多陷阱,增加了法官的职业风险,浪费了本来有限的司法资源,扰乱了司法秩序,尤为严重的是,它给司法机关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带来极大损害。
民事诉讼权,是公民的基本程序权利,通过诉权的行使,可以求助于国家司法机关,及时有效保护自身的实体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降低民事诉讼门槛,方便人民群众进行民事诉讼,对于保障公民权利是十分必要的。但由于诉讼两造相向的程序化特点,也给恶意诉讼留下了可乘之机。
虚假诉讼屡禁不止,根本原因就在于利益驱使导致的贪婪和疯狂,但现有法律威慑效果不彰,更助长了一些人的嚣张气焰。在此情况下,“两高”出台《解释》,将虚假诉讼的行为直接纳入刑法进行定罪量刑,彰显根治虚假诉讼顽疾的力度。敬畏规则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遵纪守法,更体现在对审判庄严的敬畏和诉讼活动中的诚实守信。
要有效遏制恶意诉讼,需要引起国家立法、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要健全法律、完善制度,并切实提高司法水平,多管齐下。首先要通过立法形式,加大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为恶意诉讼设定刑事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为犯罪,从而改变目前仅追究其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司法责任、处罚畸轻无关痛痒的现状;其次,要努力提高法官的司法水平,增强反恶意诉讼意识,提高识别能力和鉴别水平,不仅要有调解和解意识,而且还要有不被利用的高度警惕性,使健全完善的法律得到正确全面的实施;三是优化相关环境,防微杜渐,将其有效遏制于萌生阶段。在打击虚假诉讼的实践中,还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织就一张法治大网,不断维护法律公正和司法权威,以还一个清朗的诉讼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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