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熊孩子”不能仅一放了之

2018-10-12 10:21:0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史洪举

  建议赋予学校一定的惩戒权,并加强工读学校的建立和作用的发挥,进而以强有力的措施对犯下严重错误的“熊孩子”施加法律惩戒、心理干预和行为矫正。

  近日,“多名少年男女围殴一女孩”的视频在网上热传。经核实,事情发生在10月4日的海南文昌。7日,文昌市委宣传部表示,打人者共8人,年龄从十二到十五岁不等,警方对已满十四岁的3人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因均未满十六岁,拘留不执行。对林某等未满十四周岁的5人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进行严加管教。被打者黄某为海口市某中学学生,目前休学。法医对黄某的伤势进行鉴定,确定为轻微伤。

  近年来,未成年人欺凌、伤害、滋事等事件屡有发生,且多数案件情节极其恶劣,既给受害人带来严重伤害,也让公众不寒而栗。如此事件中,受害人因此休学在家,损失惨重。遗憾的是,这些施暴未成年人根本没有受到应有惩戒,既不能有效抚慰受害者,更无利于公平正义。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让危害性极大的“熊孩子”受到惩戒。

  根据刑法,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特殊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犯有多大“罪行”,均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或者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均不执行拘留处罚。即文昌市公安机关的做法完全有法可依。

  而问题正在于此,现实中,多数施暴者均未满十六周岁,甚至未满十四周岁,根本无法施加相应惩戒。在一些家长的过分溺爱护短下,在社会对教育机构有苛刻要求的背景下,指望家长“严加管教”几无可能,也无其他机构敢施加惩戒教育。即便由法院判决了民事赔偿,或者公安机关作出了罚款,这些“熊孩子”可能也无力承担,或者由家长承担。

  这样一来,等于未成年人几乎无须为其作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无异于让未成年身份成了施暴者肆意妄为的“护身符”。施暴者根本感受不到无视规则的任何后果,根本不会树立起对法律的敬畏意识,甚至屡屡犯错,无法无天。

  这种现象严重突破了公众的朴素善恶观和正义观,更是对受害人的极大不公。要知道,很多未成年暴力犯罪中,受害人多是未成年人,其身心创伤更重,更难以康复。而根据利益平衡的法理原则,奉公守法的受害人的权益比施暴者的权益更值得重视和救济。即不能以保护未成年人之名放过施暴者而漠视受害者的呼声。这将让受害人感受不到公平正义和制度温暖,更偏离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应有之义。

  必须强调,保护未成年人不是保护未成年人犯罪,而是包含着惩戒、教育、挽救犯错未成年人的重要内涵。是到了重视惩戒作恶“熊孩子”问题的时候了。

  笔者建议赋予学校一定的惩戒权,并加强工读学校的建立和作用的发挥,进而以强有力的措施对犯下严重错误的“熊孩子”施加法律惩戒、心理干预和行为矫正。这才是既对犯错未成年人的负责,又是对受害人的负责,更是对社会进步的负责。因未满刑事责任年龄而一放了之的做法,再也不能继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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