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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中浓墨重彩的一笔,而少年法庭又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少年法庭经过30多年的筚路蓝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如圆桌审判制度、分案审理制度、社会调查制度、法庭教育制度、家长出庭制度等,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少年审判工作体系,建立了专业化的少年审判法官队伍,在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伴随着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责任制等司法改革措施,我国少年法庭改革在理论和实务上也面临一些问题。为着力破解少年法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少年法庭职能作用,我们对少年法庭未来改革走向提出八项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
少年法庭在司法改革中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前进、不能后退,应当坚持这个总方针不动摇。在此基础上,应对少年法庭改革作整体规划:既要着眼当下,解决少年法庭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也要面向未来,对少年法庭改革发展作出前瞻性的制度设计;既要考虑少年法庭改革中亟须解决的发展方向、受案范围、审判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重大问题,也要进一步完善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工作衔接机制,扩大少年法庭建设的社会参与层面;既要坚持在法律和司法政策框架内推进改革,也要鼓励地方各级法院积极探索与创新。
二、制定独立的少年法典
我国少年立法肇始于清末刑制改革,百年以来,既有辉煌也有低谷。现有的“两法一专章”式的少年法体系还不健全,许多规定散见于其他部门法之中,整体而言缺乏系统性与可操作性。分散式的立法也导致少年法庭改革缺乏全面、系统的立法依据。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少年立法模式可归纳为附属条文模式、半独立的立法模式和独立立法模式三种。结合我国国情和少年司法实践,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独立的司法型少年法典,这也是每一个少年司法人心中的梦想。这部法典既规定有关少年犯罪、少年严重不良行为的认定、刑罚或保护措施的适用等实体问题,也规定少年犯罪案件、严重不良行为案件的调查、起诉、审理等程序问题,还规定少年法院和少年法庭的组织机构,是一部实体法、程序法与组织法合一的特别法。
三、建立专门的少年法庭指导机构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加快推进各地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建设,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呈现后来居上之势。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的成立,对于一直处于少年司法领头地位的少年法庭,应当是重要的促进力量。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考虑按照精简、统一、高效原则,整合零散分布在各部门的少年司法工作,结合家事审判改革,成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家事庭(或者少年家事指导办公室),统一指导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工作,为少年法庭工作全面、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四、坚持少年法庭多元化发展模式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经济、文化、法治发展水平不均衡,人口密度、案件数量等存在很大差异的国家。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少年审判组织在机构设置上不可能也不应该采用整齐划一的单一模式,而是应当因地制宜,建立少年刑事合议庭、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集中指定管辖的少年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等多种模式并存的组织体系。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开展家事审判改革,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并发展将成为一种新的模式。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理念相通、程序相近、资源共享,但一定要保持相对独立,以确保少年审判工作的专业性和稳定性;同时还要坚持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改革,以顺应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的发展趋势,从体制和程序上确保真正发现并有效保护涉案未成年人权利。
五、支持发达地区率先建立少年法院
建立少年法院是少年法庭改革的终极目标。早在200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提出率先建立少年法院的设想。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海市在加快建设国际现代化大都市的进程中,在探索建立包括少年法院在内的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上就可以考虑先行一步,为全国作出示范,积累经验”。并要求上海就在上海市设立少年法院开展实质性调研论证工作。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取得重大进展的今天,重提试点设立少年法院的话题,是时代发展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断深化的需要,是建立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需要。设立少年法院,既要考虑审级设置、受案范围、主要内设机构及职能、办公场所等问题,也要考虑与其他司法、行政机关衔接、方便当事人诉讼、法院案件管辖及分案审理等问题,同时还应当具备良好的法治环境、完善的配套体系、优越的社会综合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地区只能是人口较多、交通便利、经济发达、具有丰富的少年审判经验的发达地区。因此,应当支持发达地区率先建立少年法院,引领少年法院样板建设,为全国提供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可传播的经验。
六、加强少年法庭法官专业化建设
少年审判的特殊性要求专业性比较强的法官队伍。因此,少年法庭法官除具备一般法官任职资格外,还需要额外资格或接受特殊培训。如我国台湾地区对少年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做了详尽的规定。2003年10月14日公布的“少年法院院长、庭长及法官遴选办法”规定,少年法院院长及法官须对少年保护具有较高学识、经验和热诚。台湾地区高雄少年法院法官在任职前后均需接受台湾地区司法主管机构所举办的少年法院的专业培训,研习青少年心理、教育、辅导咨商、精神医学、社会学及亲职教育等专业课程。因此,应将少年法庭法官的专业化纳入司法改革的大盘子中统筹考虑,制定统一的少年法庭法官的员额标准、任职资格,细化任职条件和审查认定办法,推动少年审判专业化。
七、构建少审法官业绩评价体系
鉴于在少年案件审判中,法官需要承担大量的非审判业务工作,为调动其积极性,亟须构建独立的业绩评价体系。这一评价体系不应只注重办案数量,更应注重办案效果;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的具体少年案件审判情况,突出庭审前后的社会调查、法庭教育、回访帮教等调查协调和延伸帮教工作,将其作为考核指标,纳入考核范围,以充分调动少年审判法官的主动性,引导和促进各级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科学、专业、全面发展。
八、加强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的整合
我国现行少年司法制度的“小刑事司法”结构设计,不允许少年审判法官过渡“社会工作者化”,但是少年审判法官吸收社会工作的理念与方法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在社会组织还不发达的情况下,基于“教育、感化、挽救”罪错少年的需要,少年审判法官从事非审判事务也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的整合方向应当是建立以专业性的社会工作为主体的少年关护体系,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和完善的志愿者队伍分担少年审判法官的非审判事务,为少年司法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的价值诉求提供专业性的社会支持。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法庭改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国少年法庭改革已经走到了关键的十字路口,改革路径、社会保护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既是在未来改革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又和其他司法领域的改革盘根交错。这些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在某种程度上关系到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成败。改革者应当以更宽广的视野、更高超的智慧、更长远的眼光,站在更高的起点上统筹规划,将改革进行到底,为少年的茁壮成长撑起一片蓝天,让少年梦托起中国梦。
(作者系中华司法研究会专职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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