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司法局出台《青岛市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全力优化营商环境

2022-05-26 16:17:32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侯祥家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徐绍阳 青岛报道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经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青岛市司法局出台了《青岛市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繁案精办促进“五个提升”

  《办法》规定了“涉及行业代表性情形且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等5类情形属于重大、疑难或复杂案件,并规定了“壮大团队+听证前置+实地调查+专家咨询+集体讨论”制度。一是壮大团队提升审理能力。《办法》规定对该类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由3名或者3名以上专职人员办理,精兵强将充实办案力量。二是听证前置提升公开透明度。对该类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听证前置、每案必听证,必要时通知被申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保障企业的陈述申辩权,更多倾听企业真实声音,让企业以看得见、听得懂、说得出的方式参与复议。三是实地调查提升证据精准度。必要时采取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现场勘验等方式调查取证,以更充分掌握涉案现场实际情况,获得第一手资料,为复议决定提供依据。四是专家咨询提升判断专业性。充分借助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100多名专家委员的智慧,对争议较大案件、涉及各行业专业判断领域案件等,召开专家咨询会听取专业意见;必要时在听证、实地调查、现场勘验等环节邀请专家参与,找准争议焦点症结。五是集体讨论提升决定科学性。由复议办案人员介绍案情,参加讨论人员应当事先阅卷、做好发言准备,并在讨论中充分陈述意见、独立发表观点;讨论结果作为作出决定的重要参考。负责人认为必要的,可以报请同级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讨论决定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便企利企推进“三个创新”

  《办法》优化了受理、送达等环节流程,创新了撤回网上公开处罚提示、涉企案件分析通报等制度,最大限度维护企业权益,减少办案对企业的不利影响。一是创新撤回处罚决定提示制度。实践中存在涉企行政处罚决定被纠错后,行政机关未按照《行政处罚法》要求及时撤销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可能影响企业信用、上市融资等。针对此类情况,《办法》中附《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网上公开提示函》,提示行政机关依法及时撤回网上公开的处罚决定书,并在5日内向同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反馈,体现了复议机关主动作为、靠前一步服务企业的作为和担当。二是创新涉企复议案件分析通报制度。目前审理实践中未对涉企复议案件作单独统计、分析、调研,对企业在复议中的诉求、行政机关涉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亟待改进的问题等缺乏有针对性的研究。通过建立全市涉企复议案件统计、分析通报制度,有利于总结全市涉企行政行为的特点、查找漏洞不足、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提升全市涉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三是创新优化受理及送达流程。在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的基础上,对于企业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能当场决定受理的,当场出具受理文书;对于不能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缩短行政复议受理审查期限。在收取和送达法律文书等材料时,征求企业意见,采取电子送达等灵活便捷方式送达。

  争议化解做好“三项加法”

  《办法》明确了调解和解优先、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大纠错力度、做好纠错决定的监督落实和回访申请人等工作,努力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一是加速调解和解。发挥“复议睦万家”工作品牌引领作用,常态化邀请调解和解委员会委员参与涉企案件争议化解,利用调解员的行业优势和中立立场,打消争议双方对复议机构可能“偏向”的顾虑,帮助申请企业放下戒备心理,更好促进调解和解实现;对相关行政机关规定了配合调解和解义务,被申请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采取措施争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二是加大纠错力度。规定了“违法征收摊派、侵犯企业财产权或经营自主权、不依法为企业审批登记或颁发证照”等4类重点纠错情形;并明确复议纠错后将线索及时告知同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做好复议与执法监督衔接,从根本上防止违法或者不当的涉企行政行为。三是加强案件回访。落实《青岛市行政复议纠错决定履行情况回访办法》,对纠错案件所涉申请企业开展回访调研,重点考察企业在不当行政行为被纠错后恢复经营情况、不当行政行为对企业的影响是否消除等,在企业讼累上做减法、在服务成效上做乘法,靠前一步、多问一句,拉近与企业实际需求的距离,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办法》的出台,将优化涉企复议案件审理模式,进一步推动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审理,推进行政复议维护企业权益的渠道更畅通、履职更公正、监督更有力,为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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