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协议未明确出租方安全管理责任,罚!

2023-12-06 16:48:05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唐嘉宝

  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见习记者 王睿刚 通讯员 朱有祥 青岛报道

  企业采用租赁、承包、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严禁以租代管、以包代管。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只管收取租金或者承包费,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闻不问,导致安全隐患大量存在。对于这种现象,法律法规说:“No!”

  2023年11月,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A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将所属厂房租赁给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单位与承租方B公司在租赁安全协议中未明确出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只明确了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第18条,裁量档次为第1档。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人民币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法官介绍,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予以约定。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就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约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另一种是不签订专门的协议,而是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约定。在约定中,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就各自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权利、义务以及事故发生时的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约定,只对约定双方有约束力,不具有对外效力。也就是说,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因为有了约定而减轻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对该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还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如果该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违反本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后,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追究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责任。

初审编辑:侯祥家

责任编辑:苏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