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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法》裁量基准规定

来源:大众网   作者:曲顺   2016-04-05 22:16:00

关键词: 大气污染;裁量基准;青岛

  大众网青岛4月5日讯记者 曲顺 通讯员 王诺 朱晓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规范相关处罚条款裁量标准适用,青岛市环境保护局近日出台实施《青岛市环境保护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以部门规范性形式正式印发。

  修改补充环保执法裁量基准制度

  此次发布的《裁量基准》是对我市环保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的修订补充,主要内容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和《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等三部法律、规章的处罚裁量基准,共43项,每项都根据违法情形设定了不少于5个违法行为阶次的处罚标准。

  设定违法行为阶次 多种因素综合考虑

  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新法加大了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上限,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停业关闭、拆除设施、按日连续处罚等严厉的制裁措施。

  经梳理,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由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事项共计36项,除其中两项关于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处罚由法律直接确定了额度外,其他均存在裁量空间。因此,《裁量基准》对其他34项处罚事项均设定了不少于5个档次处罚裁量标准。

  据了解,由于《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裁量空间较大、额度较高,个别处罚额度达到100万元,对相关条款处罚裁量标准不再确定具体罚款数额,仍保留一定的处罚裁量空间,通过定期整理典型案例进一步予以细化。其中,《裁量基准》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法定罚款额度在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了7个处罚档次,划分依据综合考虑了污染物种类、浓度、日排放量、排放去向和整改情况等多种因素,确保行政处罚裁量的公平合理。

  此外,《裁量基准》还对近期新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和《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涉及的行政处罚条款一并设定了处罚裁量基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主要监督管理部门为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作为管辖主体的罚则仅有一条,即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对该条罚则按照环评机构的违法次数和改正情况设定了裁量基准。

  《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经市政府243号令公布,并于2016年2月1日起实施。《办法》除对餐饮服务业违反选址规定等违法行为引用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还对承诺备案弄虚作假、油烟排入城市地下管网等违法行为新设了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对新设的5项行政处罚规定了裁量基准。

  试行一年 确保可操作性

  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裁量基准》以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原文已挂在我市政务公开网站和青岛市环保局碧海蓝天网站,以便于公众查询。

  由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原法相比,处罚条款变动较大,为确保《裁量基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裁量基准》将试行一年,有效期自2016年3月18日至2017年3月31日,2014年发布的《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裁量基准条款同时废止。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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