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
来源:青岛政务网 2017-02-21 11:42:00
《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2月30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张新起
2017年2月4日
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30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学校管理,促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推动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办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
第三条 中小学校管理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和法治原则,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教育工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发展。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行政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学生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责任编辑:曲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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