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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西新区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来源:青岛市政府法制网   作者:   2016-07-22 18:24:00

关键词: 青岛;西海岸新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近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该办法主要适用于该区各大功能区(指挥部)、各镇(街道)和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部门及单位任命和管理的企事 业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该办法强化属地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负责人是其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 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详细列举 了需要追责的各种情形。

  该办法要求,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 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应负 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办法规定的 追责情形的,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供稿:黄岛区政府法制办)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曲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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