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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11月26日,由青岛仲裁委、山东大学法学院、香港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共同主办,北京浩天信和(青岛)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崂山论剑”仲裁高端论坛在青成功举行。本次活动围绕互联网仲裁与工业互联网建设、“双循环”中的仲裁创新发展路径、国际商事调解新进程三个议题开展研讨交流,现将参与交流专家的精彩观点进行摘录、整理,以飨读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 青岛报道
下面从我们代理的两个关于网络推广的案例与大家分享我对互联网仲裁的理解。第一个仲裁裁决的案例,某地图软件与某公司开展推广合作,在推广过程中某地图发现该公司存在数据造假行为,于是未向对方结算费用。该公司于是起诉某地图软件,因为该公司未能保证数据的真实性,且未在服务中留痕,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为地图软件提供过服务,这个案子地图软件就胜诉了。第二个案子我们同样是被推广方,受理法院基于我方未提供证明原告数据造假的证据,并依据习惯和原告提供的后台数据判定我方败诉。
这两个案子的类型我认为是大致相同的,案例一是仲裁裁决,案例二则是由法院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我认为有几个原因,第一是专业化的问题,我们在仲裁的案子负责受理的是仲裁委指定的互联网的法学教授,他对电子数据非常了解,对案子的把握准。基于数据真实性和篡改容易篡改的特点。提出我们的理由,但第二个案子主审法官并非来自知识产权庭,基于他本身民庭方面的审理经验,可能就会在过程中产生偏差。而仲裁的一大重要优势,就是专家断案,让懂技术的专家来断案。
互联网仲裁具有这些优势:如果涉及到电子数据,双方可以提前在合同里约定,提前纯正。类似于5G切片技术、纯正技术都可以运用上,在此基础上对方就难以造假。仲裁和法院的思维方式可能有所差异,但通过理解对技术进行判断,效果会好一些。
上述是网络仲裁的优势,接下来我将介绍网络审理的优势,以第二案为例,如果在技术或者证据已经通过网络解决,那么线上仲裁、线上审理可能更具有优势。互联网仲裁它不仅是线上仲裁,还包括对证据的一个认定,包括证据真实性,5G切片技术的运用等等,所以互联网仲裁可能在将来的工业互联网、互联网领域会更有优势。
下面我再分享一个与汽车软件结合的案子,我个人认为是涉及早期知识产权有关工业互联网领域的纠纷。一开始双方约定法院判决,但最后因为商业秘密等问题没有进行。当时我认为,如果这种合同约定仲裁,在工业互联网领域对技术保密、重视的情况下,就更具有优势,而在整个互联网仲裁里对技术的存储也更有优势。
最后与大家分享一下我对工业互联网仲裁优势的想法,工业互联网会涉及大量的电子合同及技术认证,包括产品购买方和工业互联网领域对技术保密的一些要求,而仲裁在仲裁员选择上也会更倾向于选择懂技术的仲裁员进行裁决。综合来看,我建议互联网公司、工业互联网公司在处理时可约定仲裁来裁决,利用仲裁的优势来解决问题。
(作者姚克枫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互联网仲裁院院长,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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