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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病保险人均筹资32万元 无需个人承担

来源:大众网   作者:马俊骥   2014-05-16 09:11:00

关键词: 个人负担 保险人 保险待遇 保险工作 大病医疗

  大众网济南5月15日讯(记者 马俊骥)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印发《2014年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2014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32元,参保个人不缴费。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对原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确定的20类重大疾病,2014年单独给予补偿。

  人均筹资32元无需个人承担,新生儿出生即享大病医保

  根据《方案》,我省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探索建立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工作模式。2014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32元,参保个人不缴费,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60%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

  原新农合20类大病今年单独补偿,每人每年最高20万

  《方案》规定,对原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确定的20类重大疾病,2014年单独给予补偿。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患20类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但按额度和按病种补偿合计,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补偿。

  另外,因政策过渡,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需在32元筹资标准的基础上人均增加筹资3元,增加的筹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政府负担。2014年4月1日起,我省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全面实施,对201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初审编辑:赫洋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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