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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7月起戴紧箍咒 互联网小贷公司获支持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薛飞   2016-06-16 14:00:00

关键词: 紧箍咒 风险防控 农民专业合作社 条例 公司经营

小贷公司7月起戴紧箍咒 互联网小贷公司获支持

   原标题:小贷公司下月起戴上“紧箍咒”

   在昨日举行的“网络在线问政”活动中,针对目前存在的融资风险以及《山东省金融条例》等内容,青岛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给予了解读,并表示我市将支持互联网小贷公司的发展。《山东省金融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重点将监管小贷和融资担保公司。该政策的实施,给此类公司戴上“紧箍咒”的同时也让投资者吃下一颗“定心丸”。

   支持“互联网小贷公司”成立

   “青岛还没有设立专门通过互联网经营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 ”在回答网友问题时,青岛市金融办办公室副主任王锦玉表示,依据《山东省金融办公室关于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做优做强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我市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充分利用互联网创新信贷产品服务和营销模式,提高经营效率。可以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实现信贷信息的电子化、信贷管理的网络化、信贷决策的智能化。王锦玉称,金融办也支持符合设立政策、确保风险防控到位的企业来我市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

   在针对小贷公司是否可以跨区域经营方面,王锦玉称,最初的小额贷款公司对跨区域经营的业务有一定的比例限制。但为了优化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环境,提升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质量,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抗风险能力,在去年,山东省金融办放开了区域限制,扩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比如:注册资本低于3亿元、设立在区市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本市市区范围经营;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或者上年度分类评级达到一级且总资产达到3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申请可在全市范围经营等。网民朋友可以登录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网站,查询相关政策内容。

   小贷和融资公司纳入监管范围

   据了解,《山东省交融条例》是今年3月份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将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监管的范围,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突出了对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明确要求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披露制度等。《条例》将于7月1日实施。

   “由于金融监管缺失和执法手段不足等原因,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发放贷款等不法现象屡禁不止,侵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副主任石晓曾表示,目前我省金融业发展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急需法律法规的约束规范。而《条例》将“一行三局”监管之外的地方金融组织纳入调整的范围,为地方金融服务、发展和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私募投资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等。

   提供金融产品必须提示风险

   《条例》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介给适当的消费者和投资者。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或文字向消费者和投资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并充分提示风险,未履行如实告知或风险提示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条例》,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的,民间融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擅自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介入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擅自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监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非法集资承诺高收益

   《山东省金融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或者超出法律规定数量的特定对象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无风险等保证。(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薛飞)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孙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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