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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井坑人致九级伤残 排水管理处被判赔19万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李保光   2014-12-23 09:23:00

关键词: 雨水井;刘某;排水;外踝骨折

  

  本报2012年12月17日的报道版面截图

  半岛都市报12月22日讯(记者 李保光) 出门散步来到商城路,市民齐女士踩在一个被树叶覆盖的、没有雨水箅子的雨水井内,并造成九级伤残。日前,经两级法院审理认为,青岛市排水管理处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判处其承担七成责任,赔偿齐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市北区的齐女士是一名中学语文老师,每到周末都习惯出门散步,2012年12月2日中午 ,她像往常一样,抱着一岁的女儿去遛弯,在商城路准备过马路时,右脚踩在了路边的一堆树叶上,紧接着整个人摔倒在地上。原来树叶下是一个没有雨水箅子的雨水井。随即,齐女士被送往医院,并住院接受治疗。经诊断,齐女士左股骨外侧髁骨折,左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左膝关节外侧副韧带损伤,幸运的是,齐女士的女儿并无大碍,事发经过本报曾予报道。2013年4月12日,经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齐女士左股骨外踝骨折术后致残程度为九级。

  事发后,齐女士家人找到青岛市排水管理处讨说法。但是,双方最终没有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无奈之下,齐女士将对方告上市北法院。

  记者了解到,事发路段并没有监控设施。因为没有相关的视频证据,法庭上,作为被告的市排水管理处认为,他们并不存在侵权行为,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过程中,齐女士还请了两位目击证人出庭作证。

  其中,目击证人崔先生还原了事发经过。他表示,事发当天,他刚好路过商城路,看见原告抱着孩子,过了一会听见一声惨叫,就看见原告跌入雨水井,井边有很多杂物、树叶,旁边还有三四个雨水井都没有箅子,如果不仔细看根本看不清楚。

  而齐女士的邻居彭先生也出庭作证称,当天他在家休息时,接到了齐女士丈夫的电话,说他妻子掉进了古力井里,让自己过去看看。彭先生称,赶到商城路时,看到齐女士坐在井边,随后他就叫旁边的人帮忙将齐女士扶上车,并拉到附近的医院。

  市北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案中,齐女士所造受的伤害是由于其在行走时右脚踏进了商城路上堆满树叶、没有箅子的雨污水井造成的。青岛市排水管理处作为雨污水井设施的管理人,在日常管理中疏于维护,在雨箅子已缺失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安装上新的雨箅子以确保从此处经过的行人安全,因此,被告对原告所造成的伤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齐女士作为成年人,在马路上行走时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自己受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被告双方的责任分担应按3:7为宜。

  最终 ,市北法院一审判处青岛市排水管理处赔偿齐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一审宣判后,青岛市排水管理处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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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退教师苗圃中触电身亡

  雇主被判担责七成赔偿49万余元

  半岛都市报12月22日讯(记者 李保光) 在苗圃干活时,倪某不慎碰触到苗圃中的电线而死亡。日前,经两级法院审理认为,苗圃的主人刘某对此承担70%的责任,判处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49万余元。

  莱西的倪某出生于1953年,是一名离岗待退的物理老师。2013年6月初,经营苗圃生意的刘某雇佣倪某在其苗圃中干活。2013年8月6日,倪某在苗圃中打药时不慎触碰到苗圃中的电线,当场死亡。事发后,倪某家属认为,苗圃中的这条电线,系刘某多年前找电工架设的。作为线路的产权人,刘某未维护好线路安全,作为雇主,他也没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应该对倪某的死亡承担责任。他们还认为,莱西供电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随后,倪某家属一纸诉状将刘某、莱西供电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70万余元。

  庭审时,刘某表示,倪某的死亡地点不在其所指派的工作场所,他认为,倪某在非工作期间因电击死亡,与他没有关系。莱西供电公司认为,事故线路产权人为刘某,他作为电力用户,负有自用线路安全保障义务,因维护不当造成的后果,应该由刘某个人承担。

  经莱西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中,刘某作为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具体案情,法院认为,刘某、倪某分别承担70%和30%的责任。最后,法院一审判处刘某赔偿死者家属49万余元。刘某提起上诉,日前,市中院审理维持原判。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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