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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明年重点整治零负团费旅游活动 强化旅游安全管理

来源:大众网   作者:孟小雨   2013-12-20 18:11:00

关键词: 青岛;零负团费旅游活动;旅游安全管理

  大众网青岛12月20日讯记者 孟小雨)市旅游局于今日召开了2013年度旅游安全暨质监执法工作会议,强调各区、市旅游局和旅游企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旅游法》,强化旅游安全意识,并以此为指导做好旅游安全工作。 

  青岛市旅游局副局长胡乐常强调,青岛市旅游企业必须要严格贯彻落实《旅游法》,优化市场环境,各区、市要加快旅游质监机构建设,着力推进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力度。 

  下一步将开展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重点查处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安排购物或另付费项目获取回扣以及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旅游企业在招徕宣传、零负团费、委托代理、门票公示等方面的经营行为。 

  市旅游局副局长骆万飞也表示,各区、市旅游局和旅游企业要认真学习好《旅游法》,并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细化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责任。 

  目前,圣诞、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即将到来,旅游企业务必要紧紧抓住安全工作不放,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保障措施,坚决防范各类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区市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旅游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间断的巡回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安全工作的问题,全力做好旅游安全工作。 

  会议传达了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362号),就关于“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等五方面内容,进行了诠释和规定。 

  同时,总结了2013年度全市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情况,部署了2014年旅游质监执法重点工作;并对企业进行了《旅游法》相关培训,强调了“零负团费”等违法经营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 

  各区、市旅游局分管领导、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负责人,4星级以上饭店、3A级以上景区、A级旅行社负责人,旅游协会、饭店协会、旅行社协会、景区点协会负责人等近200人参加了会议。 

    

  附: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 

  旅发〔2013〕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旅游法实施以来,旅游部门和企业对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解和执行不一致等问题。为了保证旅游法的正确、有效实施,坚定不移地取缔“零负团费”等违法经营行为,现就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因此拒绝订立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旅游团费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二、关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价格或者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提供旅游服务,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的,应认定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三、关于“诱骗旅游者”
  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通过虚假宣传,隐瞒旅游行程、具体购物场所及商品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真实情况的手段,诱使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或者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应认定为“诱骗旅游者”。
  四、关于“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或者通过诱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收受的旅游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应认定为“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五、关于“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时,没有对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请各级旅游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旅游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加大执法力度,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确保旅游企业公平、有序、合法竞争,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初审编辑:徐丽丽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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