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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生态城店铺变"地下室" 开发商:政府把路建高了

来源:大众网   作者:本网记者   2013-12-05 15:11:00

关键词: 青岛;万科;生态城;地下室;开发商

开发商采取的整改方案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落差遮挡问题

开发商目前采取的整改方案业户们并不能接受

众业户向记者展示从青岛市规划局调取的规划图纸

规划图纸显示东川路规划标高与店铺前地面标高基本一致

    大众网青岛12月5日讯 11月20日,本网报道了万科生态城众多店铺成了“地下室”(http://qingdao.dzwww.com/xinwen/qingdaonews/201311/t20131120_9218773.htm )。近日,万科生态城业户为弄清一楼店铺变身“地下室”的原因,从青岛市规划局调取了该楼座规划图,规划图显示店铺外地面与东川路规划高度基本持平。业主询问原因时,万科一名工作人员回答,是政府把路建高了。
  规划:万科店铺与马路基本持平
  12月2日上午,记者闻讯赶到万科生态城看到,多名店铺业户早已经在售楼处等待。业户们告诉记者,此前与该项目负责人协商,对方承诺会对店铺与路面的落差问题进行整改,12月中旬再看整改效果。目前,他们现场查看发现,开发商只不过是将台阶改为坡形车道。因店铺前的路面与东川路落差过大,此种整改方式他们并不认同。“车道的坡度几乎呈45度,车辆在此处根本无法出入。”店门正对坡道的吴迪(化名)担忧,冬季一旦下雪,车辆下坡时难免失控冲入店内。同时,该整改方案依然无法解决店铺门头遮挡问题。
  吴迪告诉记者,为了弄清东川路与店铺的落差问题,他们在青岛市规划局调出了该楼座的规划图,图纸显示东川路自南向北存在一定坡度,但路面的标高与店铺前的标高大体持平。为证实此事,业户向记者展示了该楼座的规划图。记者发现,该规划图证实业户所讲属实,东川路规划标高与店铺前地面规划标高基本持平。“我们都不是计较的人,如果东川路与店铺存在几十公分的落差,我们肯定不会说什么。我现在搞不明白的是,为什么审批的规划与实际那么大的出入,竟有近三米的落差!”面对规划图,众多业户气愤之余满是疑惑。
  商户:半年没结果,对万科失去信心
  记者在现场看到,青岛万科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客服李先生接待了业户。双方交谈中业户针对店铺存在的落差问题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依据审批规划进行整改,店铺地面与东川路高低应该一致;二、开发商按照半地下商铺价格重新计算店铺总价,并退还业户房款差价。同时,业户们态度明确,与负责处理此事的万科负责人面谈。
  对此李先生表示,万科生态城相关负责人已经前往公司开会,业户们的诉求他将反映给相关领导,可“改天再约领导面谈”。李先生的提议遭到了现场业户的一致反对。“我们已经对万科失去信心!”业户金明(化名)表示,此前一位接待他们的工作人员也称会解决此事,对方极力拖延一个多月后,该工作人员该处的答复却是走法律途径。
  “我们感觉双方协商此事权力不对等,万科一直掌握着主动权,我们只是被动的等待他们的商议决定。”多名业户一致认为,他们反映的问题之所以托了半年多没有结果,原因很可能是下面的员工未向领导反映他们的诉求与迫切心情,这也是他们坚持与万科领导面谈原因。
  万科:政府把马路建高了
  直至中午事情没有任何进展,业主们提出要与万科相关负责人面谈,万科方面的李先生则建议改天再谈,双方一直这么僵持,一直到下午2时30分,万科生态城工程负责人鞠先生赶到售楼处。鞠先生在于业户交谈中称,他与业户接触是为不失礼节,此事他并不负责。对于业主们的商铺变成“地下室”的原因,鞠先生解释:他们的楼是严格按照规划图纸建的,马路高于规划标高,才导致业主们的商铺变成了“地下室”,这个实地测量一下就清楚了。鞠先生表示,下一步他们将按照合同约定,看公司应该多少责任,协商处理此事。
  政府:东川路严格按规划施工
  针对鞠先生所谓的“马路高于规划标高”的解释,记者向李沧区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求证,对方给出的答复与鞠先生的解释完全相反。
  相关部门在回复中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由市政府审批,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是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市政配套道路方案的审批依据,规划审批时必严格按照批复的控规执行。”“东川路道路工程北起天水路,南至滨海大道,全长约4.5公里,道路南低北高,规划道路红线宽度30米,两侧各10米绿化带。
  2012年3月22日,青岛市规划局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2008年1月批复的《李沧东部工业片区与金水路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青政字【2008】1号)审批完成东川路道路方案(青规规审字[2012]29号)。东川路道路工程严格按照该片区控规进行规划设计,同时严格按照审批后的道路方案进行工程施工。”
  律师:开发商需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就此采访了山东中商律师事务所熊纪奎律师,熊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开发商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业主交付合格的房屋,如果业主能够证明开发商没有按照规划部门的规划进行施工,导致房屋与市政道路出现落差,无法正常使用,业主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和双方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即使存在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开发商无法交付合格房屋的,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业主依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依法向侵权第三人进行追偿。

初审编辑:赵永刚
责任编辑: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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