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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病后付费岛城10万市民受益 仅3人逃费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   2013-02-20 08:17:00

    “开展先诊疗后付费模式试点”,2013年又一次被写入卫生部年度工作要点。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我市从去年6月份启动“先看病后付费”的诊疗制度,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免收住院押金,目前已经让10.8万人受益,只需要办理住院手续即可入院治疗,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在出院时结算即可。据介绍,我市目前出现3例患者逃费情况,且市属医院由于患者众多、监管逃费难度高、异地诊疗等原因,推行此项制度尚无明确时间表。

    统计 10.8万人住院未交押金

    “这次住院,不像以前那样准备好足够的钱才能进医院。”黄岛区居民高女士参加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这次住院她只和医院签订了一个费用结算协议并押上了自己的新农合结算卡。住院7天以来,她一共花了1300多元,护士每天会给她送来花费明细。新农合可以给她报销85%,高女士只需自己承担200余元,以前来看病需要至少交上一两千元的押金才行,虽然结算后多数钱会还回来。

    记者从市卫生局了解到,我市去年6月下发《关于在全市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模式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市所有县级及县以下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住院病人全面实施先诊疗后付费的诊疗服务模式。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病人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无须交纳住院押金;出院结算时,患者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其他费用由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另外,四类患者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包括:因交通事故受伤致病患者;因打架斗殴受伤致病患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其他自费医疗患者。截至2012年底,除市内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外,其余区市142家县级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实施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累计108596人享受服务。

    个例 欠费患者半年出现3例

    虽然“先看病后付费”制度降低了患者的就医门槛,但医疗机构最担心的还是患者欠费,因为这笔钱只能医院自己买单。记者了解到,岛城医院试点“先看病后付费”制度至今,已出现崂山区一例、原胶南市两例欠费患者,调查发现他们均非恶意欠费。“所谓的欠费,并不是患者所有的医药费都拖欠了,因为在县级及县以下医疗机构中,患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都在8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九成多,所以欠费的部分仅仅是患者个人承担的费用。”黄岛区卫生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崂山区这名欠费患者在出院以后,手机一直关机,医院无法和其取得联系,所欠费用无法追回。“原胶南市的两例欠费患者均非恶意欠费,所欠款项至今没有追回。”黄岛区卫生局农村卫生负责人称,其中一名欠费患者没有参加新农合,因为患结核病住院,出院时无力支付1000元的药费,目前医院已经与其所在的村进行协商,要求还款。另一名欠费患者是医保患者,因其所持的医保卡只有个人负担的资金,而所在单位并没有给其上交资金,导致医保卡无法使用。

    措施 完善制度防恶意欠费

    为了防范恶意欠费,各试点区都制定了自己的逃费预警防范机制。比如原胶南市将享受先看病后付费的患者按照绿、黄、橙、红、黑五个不同级别进行逃费预警;城阳区在患者临近出院时,医院会预先向患者告知个人应承担的大致费用,以备患者或家属筹款结账。患者住院医疗费用达到5000元至10000元时,就结算一次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有的区市还出台了“惩罚”措施来避免出现恶意欠费的情况,如果患者出院后一个月内仍未结清住院费用的,或超过分期付款最后还款期限仍未结清费用的,将被视为恶意拖欠住院费用,患者将不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的待遇,并且医疗部门还将通过法院进行追偿。有的医疗机构还与入院患者签订协议,一旦出现恶意欠费,将协调有关部门锁定患者的医保卡,影响以后的就诊和住院报销。

    看点 贫困患者可分期付款

    根据市卫生局下发的文件,实施住院病人“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参保(合)病人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只需与医院签订《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并将和社会保障卡(青岛市城镇居民医保卡)交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一体化信息平台确认资格,将新农合医疗证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医疗机构保管,无须交纳住院押金;出院结算时,参保患者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其它费用由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结算完成后,医院应及时归还患者的有关证件。

    因家庭困难,出院结算时难以一次性结清的患者,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证明,并经镇(街)民政部门认可后,与医院签订延期或分期还款合同,然后再办理出院手续。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住院费用 “一日清单”制度,每天向患者提供其上一天所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治疗费用;对费用较大或者预计超过封顶线的患者,要及时提醒、告知用费情况。

    卫生部: “先看病后付费”“全面推行”无时间表

    “开展先诊疗后付费模式试点”,2013年又一次被写入卫生部年度工作要点。“先看病后付费”究竟何时才能全面实现?卫生部医政司医疗管理处处长焦雅辉19日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对此无法给出时间表,今年肯定是不可能的。

    她说,卫生部倡导在有条件地区开展试点,但是,“先看病后付费”短期内无法全国推广,卫生部也从未提出过“全面推行”的要求。

    2009年9月,卫生部委托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探索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新型付费模式试点工作。患者在门急诊诊疗时,可先预缴押金,不必在接受每项诊疗服务时单独缴费,待本次所有诊疗过程结束后再统一结算。这种模式可以明显减少患者排队次数,节约就诊时间,一定程度上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受到普遍欢迎。

    在总结人民医院试点工作基础上,卫生部2010年1月发出《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简化门急诊服务流程,积极稳妥推行“先诊疗,后结算”模式。

    据焦雅辉介绍,近年来,针对门急诊患者,各地积极探索开展“先诊疗后结算”试点;不仅如此,针对住院患者,目前全国已经有青海、山东、河南等20多个省份在省级或地市级层面试点 “先住院后付费”模式。参加新农合等医保的患者住院可不交押金,待出院时只需交纳全部医疗费用中由个人承担的相应部分,而归医保报销的费用则由医院与相关管理机构结算。但是,这种模式要在全国推行,一些基本条件尚不具备。

    她说,我们的社会征信体系还不够完善。在“先诊疗后付费”模式试点中,虽未出现大面积的恶意欠费逃费,但个别地区还是有患者逃费现象发生。若是没有医保的患者恶意逃费,医院不能获得医保补偿,也无法向患者追讨医疗费用;医保的保障水平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医保能报销的比例越高,个人承担的费用越少,出现少量逃费后对医院的影响越小。现在三种医保统筹层次、筹资水平不同,保障力度不一。从实际报销比例来看,医院垫付资金风险仍较大;各地医保结算尚未实现全国联网,异地就医的患者往往还是要自己先掏钱交费,再回到原籍报销……

    焦雅辉说,各省份实际情况不同,当前医改重点也不同。“先诊疗后付费”模式只能逐步推进、试点先行,不能硬推。这不是医改的硬性指标,不能作为行政命令。我们倡导这类便民利民的经验做法,各地若觉得具备条件、切实可行,可以选择借鉴。

    进展 市区内医院暂不推广

    患者欠费一直是岛城各大医院普遍存在的头疼事。“有的醉酒者从前门进来输液,输完就从后门溜走了。还有的患者被送到医院急诊室时,身上没有任何证件可供联系家属,医生问啥一律不回答;有的受工伤的患者,工友或者老板扔下一小部分钱就走了,剩下的还得医院垫付。”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科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三无”人员一直是欠费的主体,急诊科一年要垫付五十多万元医药费。海慈医院急诊科负责人称,遇到急症病号,还得先治病,急诊的“先诊疗后付费”和制度无关,多少年来都是这样做的,这是急救的要求,急诊科医生会为生命体征不稳定的患者开通绿色通道,不收钱先救助,一年发生百余起患者被救治以后不结账的情况。

    “免交押金的制度推行得比较顺利,但都在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推行,目前还不能立即在全市推广,但以后的目标必然是全面施行。”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周边的基层医疗机构容易推行,得益于县级及县以下医疗机构的服务人群固定,流动性小的情况下,患者基本都是当地的医保参保人,且绝大多数符合免交住院押金的条件。而在市区的医疗机构里,患者来自很多区域,甚至大量患者并没有本地医保,花费数额较高、无医保关系制衡、患者人数多等,都是制约市区内医院目前难以推广此政策的原因。

    风险 医院损失自己承担

    “病人在县级医院住院,总花费相对较低,但报销比例很高,患者个人承担数额较低,逃费可能性很小,但在大医院就完全不同了。”一家三级医院负责人告诉记者,大医院的患者如果总花费为3万元,一般能报销70%左右,个人承担费用还有八九千元,一旦出现逃费,这笔损失医院只能自己买单,而患者以后不来这家医院治病就不会被“抓”,毕竟各医院的欠费数据无法在信息系统中共享,目前我市也没有出台统一有效的防欠费措施。

    卫生部发言人称,此项制度在全国虽未出现大面积的恶意欠费逃费,但个别地区还是有患者逃费现象发生。现在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层次、筹资水平不同,保障力度不一,医院垫付资金风险仍较大,再加上各地医保结算尚未实现全国联网,异地就医的患者往往还是要自己先掏钱交费,再回到原籍报销,所以全面推广该制度尚无时间表。对此我市卫生局工作人员也表示,新制度全面实施是必然的,但需要保障制度的完善,才能让患者受益的同时,医疗机构还能良性发展下去。(记者 陈珂 实习生 尹哲)

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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