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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抚恤金提高 下月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来源:大众网-城市信报   作者:   2012-12-03 08: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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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信报讯 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了!从2012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近日,市民政局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城市信报记者了解到,这次调整中,因公、因病、因战致残的残疾军人和“三属”抚恤金平均涨幅为15%,与往年幅度持平,在乡复原军人补助标准提高幅度达到了17%,全市2.8万余名优抚对象受益。

  具体的调整内容分为九类:从2012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

  从2012年1月1日起,将一、二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6380元,三、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3104元,一至四级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9828元。

  从2012年10月1日起,提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32760元(每人每月2730元),提标资金中央财政负担每人每年26300元;从2012年10月1日起,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解放后三个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7440元、7320元、7200元,每人每月提高90元,提标资金中央财政负担每人每月50元,提标后中央财政负担每人每年4860元。
 
  继续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八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发放生活补助金600元;从2012年10月1日起,提高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及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至3420元(每人每月提高35元),提标后中央财政负担每人每年1368元;原孤老优抚对象增发抚恤补助、抗日老战士每人每年500元补助、城镇户口在乡优抚对象粮油补贴等,继续按原范围、原标准执行。《通知》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务必于2013年1月底之前,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提标政策落实到位,及时、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含提标部分)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详情可登录市民政局网站(http://qingdao.mca.gov.cn)查询。(记者 郝春梅)

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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