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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丈夫要离婚 主妇诉讨13万"家庭劳务费"

来源:大众网-城市信报   作者:   2012-11-02 1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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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段时间,岛城市民张女士正在遭遇婚变,她的丈夫刘先生铁了心要离婚。由于张女士坚决不同意,刘先生将她告上法庭。张女士想了很久,她打算向丈夫索要结婚十多年以来的13万元“家庭劳务费”及5万元离婚赔偿金。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没有支持她的“索赔”,而是以其他的形式,判决刘先生补偿5万余元。

    想尽办法也没挽回丈夫的心

    张女士和丈夫刘先生结婚十多年了,有一个10岁左右的孩子。丈夫在外工作,妻子专职在家照顾孩子和老人。去年年初,刘先生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理由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法院尽力调解,最终双方携手回家。不料,前段时间刘先生再次提出了离婚,这次的理由是“双方在很多问题上存在较大矛盾,确实难以共同继续生活”。

    这纸离婚诉状让张女士措手不及,她坚决不同意。“一年多以前,他认识了一个年轻的女孩,就要求与我离婚,还曾因此对我动粗。十几年来,我任劳任怨操持家务,他才能安心在外工作。现在他却喜新厌旧要求离婚,我无法接受。”刘先生承认曾经与那名女孩发生关系,但是,他不承认这是离婚的原因。张女士说,她可以既往不咎,只希望丈夫不要离婚。为了能继续这场婚姻,张女士又提到了孩子:“孩子身体不好,已经在医院检查出患有儿童抽动症。现在正是成长和发育的时期,给孩子治病是当前的首要任务。我们要让孩子健康地成长,如果因为我们离婚,孩子心理上、精神上再受刺激病情加重,那可怎么办?”

    然而,孩子也没能阻止这场婚变。刘先生表示,考虑到张女士经济条件较差,他可以照顾孩子,但是,因为他们现在住的是自己父母留下的房子,他希望张女士能搬出去。由于两人没有积蓄,财产分配也就无从谈起。

    主妇索要“家庭劳务费”

    婚变几成定局,张女士无力挽回,可是,她不甘心如此“净身出户”。考虑再三,张女士决定向丈夫讨要“家庭劳务费”。在法庭开庭时,张女士交上了这样一份说明:我对家庭付出了劳务,因主要负责照顾孩子和他的父母而丧失了工作机会,且我现在经济困难,没有收入来源。所以,我向他提出了补偿我13万元的要求,我感觉,这是我对家庭付出了劳动的补偿和他对我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

    除此之外,张女士还要求丈夫支付离婚损害赔偿50000元。“我认为,他要求离婚的主要原因是我患有心脏疾病,认为我是他的拖累。并且,他与其他女子存在不正当关系,所以,我要求他给付离婚损害赔偿。”

    但刘先生并不想给张女士支付“家庭劳务费”和“离婚补偿金”。“她现在还年轻,还有劳动能力,离婚后不应当再由我养活。再说了,我和另外一名女子的关系已经完全断绝,不应当因此再赔偿她。”

    法官:她一无所有,丈夫应补偿
 
    在张女士要求的“家庭劳务费”问题上,法庭认为,双方并没有在书面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就是说,张先生在外工作是为了家庭,而张女士在家当家庭主妇,也是为了家庭。所以,离婚时,张女士没有权利要求补偿。可是,考虑到张女士的特殊情况,刘先生应当适当对张女士予以帮助。最终,法庭认为,刘先生补偿张女士的金额为10000元。同时,由于张女士在和丈夫分居期间,丈夫没有再往家里交钱,所以,法庭判决刘先生支付给张女士15000元。

    除了这两笔费用,法庭还认为双方有一定的共同财产,最后,法庭判定,由刘先生支付给张女士各种费用50000余元。

    记者 王磊
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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