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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法院集中宣判7起涉毒案件 7名被告人获刑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孙桂东   2017-06-09 08:36:00

关键词: 被告人 冰毒 法院判决 宣判 涉毒

  半岛全媒体记者 孙桂东 报道

  半岛都市报6月8日讯 6月7日上午,李沧区人民法院在青岛市看守所第三审判庭对7起涉毒案件进行集中宣判,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年不等的刑期,并处8000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6年10月12日11时许,邓某(已被行政处罚)电话联系被告人郭某购买冰毒,郭某知道李某某处有毒品,遂通知李某某(已判刑)至崂山区董家下庄村西侧路边交易。后李某某携带1包冰毒至约定地点欲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邓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毒品亦被当场缴获。经称量,缴获毒品净重0.79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同年11月26日16时许,张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郭某欲购买冰毒,二人约至李沧区黑龙江中路路西3路公交车“河南村新区”公交站处交易,郭某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冰毒约1.2克。同年11月29日15时许,张某某再次电话联系郭某提出购买冰毒,二人又约至上述“河南村新区”公交站处交易。郭某以800元价格卖给张某某冰毒2包,后被民警抓获,毒品被当场缴获。经称量,缴获毒品净重共计1.42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李沧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应予依法惩处。针对被告人郭某关于“其于2016年11月26日卖给张某某的是味精”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郭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且郭某当庭辩称此次卖给张某某的是味精没有证据证实,其对翻供也未作出合理解释;故对其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另一被告人孟某某购买冰毒后,于2016年11月2日13时许随身携带该宗毒品驾车从沂水县至青岛。同年11月3日16时许,孟某某驾车行至李沧区振华路附近被设卡盘查的李沧分局民警查获,民警在其裤子口袋内查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共计7包,经称量共重28.88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李沧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孟某某系吸毒人员,其通过QQ联系毒品卖家后驾车至淄博购买了7包冰毒,后其携带该宗冰毒驾车回到沂水县,又驾车来到青岛,后在青岛市李沧区被查获。李沧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上述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孟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不得假释。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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