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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卡霸王条款成漏网之鱼:7省会城市退卡不退资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2012-12-20 08: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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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8日,来自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省市的14名律师,联名向全国14个省会城市的公交卡运营公司邮寄了一封《建议信》,建议推广南京市民卡公司做法,主动删除“公交卡退卡霸王条款”。
  《建议信》提到,因为一起公益诉讼,南京市民卡公司于12月8日删除了关于“退资收取10%手续费”的规定。但在全国31个省会城市的公交卡运营公司中,仍有7个城市“只许退卡不许退资”,分别是:南昌、哈尔滨、贵阳、乌鲁木齐、拉萨、银川、南宁;7个城市“退资要收手续费”,分别为:北京、天津、上海、杭州、广州、武汉和长春。
  《建议信》发起人王宇说:“消费者把钱预存到公交卡里,无论存了多少都有权随时取回,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现在,公交卡运营公司不但不提供便捷的退资服务,反而加收手续费,甚至不允许退资,这相当于是对用户合法退资权利的一种限制和剥夺,变相地强制用户消费完卡内余额,这对消费者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应当尽快予以清理。”
  南京市民起诉打掉霸王条款
  今年4月,南京市民于先生到南京市民卡公司城中营业厅,要求退还一张IC卡。结果,工作人员告知他,他的卡有折弯,不能办理退卡,只能办理退资。另外,根据该市《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退资还要收取卡中余额10%的手续费。
  于先生认为,市民卡公司的《记名卡办理规定》是未经与用户协商、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其中关于退卡要收费的规定是强加给用户的义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于是,今年4月底,于先生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市民卡公司退还退卡时收取的8元手续费,确认收取10%手续费的条款无效。12月8日,原告于先生拿到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判定:“‘《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中退资按照余额的10%收手续费’的规定对原告无效”。
  作为败诉的一方,南京市民卡公司也连忙修改了《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修改意见稿)》中规定,金陵通记名卡在退资时不再收取10%的手续费。目前,南京市民卡公司正在对此进行后台系统的配套开发,并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预计最快明年即可实现。
  14个省会城市仍未改正
  南京市民卡公司的“知错能改”引起了北京市民刘巍的注意。刘巍曾在今年3月向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公司申请公开8亿押金利息去向,引起媒体广泛关注。
  刘巍介绍,根据北京一卡通公司的规定,如果公交卡余额超过100元,退资时也是要收10%的手续费。为此,刘巍和代理人王宇对全国31个省会城市的公交卡公司的退资条款进行了一番调查,并发现,仍有7个城市“只许退卡不许退资”,7个城市“退资要收手续费”。
  江西南昌市的“洪城一卡通投资有限公司”网站登载的《办卡须知》就明确指出,“退卡系指退还卡押金,卡内余资不退。”哈尔滨、贵阳、乌鲁木齐、拉萨、银川、南宁等地的公交卡运营公司均有类似规定。
  天津城市一卡通公司官网登载的《天津城市卡用户使用须知》则指出:“卡内余额不足50元的当场可以全额退还;卡内余额高于50元的(含50元),在扣除10%的退卡手续费后当场退还。”其他地方,北京和广州的公交卡运营公司也都按余额的10%收取手续费;上海和杭州收费相对居中,分别为余额的5%和1%;武汉和长春则分别为2元和3元。
  国家规定IC卡不得收费
  对于仍有14个省会城市存在“退资霸王条款”的调查结果,王宇律师决定作出一些行动来促成改变。
  通过同行介绍及微博,王宇律师找到了来自广州、天津、上海、杭州、武汉、贵阳、南昌、乌鲁木齐、南宁、南京、郑州等的14名律师,一起联名向上述省会城市的公交卡公司邮寄了一封《建议信》,建议删除对消费者极不公平的“退资霸王条款”。
  建议人之一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姬来松表示,我国《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性服务,公交、供水、供气、供电、铁路、邮电、交通等公用性服务的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显然,如公交卡运营公司一类具有公用性服务和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是不得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退资手续费的。

吴立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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