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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泉湾古力井吞人 维景酒店怀疑顾客智力?

来源:信网   作者:   2017-02-14 09:13:00

关键词: 青岛海泉湾;古力井;吞人;维景酒店

  原标题:顾客青岛海泉湾温泉馆内坠古力井 酒店:我们没责任

  近日,青岛吕女士向中国山东网青岛频道记者反映,大年初五她们一家五口人高高兴兴地来到青岛海泉湾维景大酒店海洋温泉洗浴,没想到刚进入温泉场馆,她的父亲掉进了古力井发生意外。吕女士认为,酒店应该承担责任,要求赔偿和道歉。但酒店方面却表示,古力井在绿化带内,“但凡有智力的人不会走进去”,出了事自己承担责任,酒店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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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掉进古力井,吕女士父亲腿部多处擦伤。(照片由吕女士提供)

  消费者:还没来得及下水,意外掉进古力井

  “洗温泉本来是件开心事,没想到竟然发生了意外。”吕女士反映,2月1日大年初五,一家五口人开车一个多小时来到海泉湾·海洋温泉洗浴。她的父亲刚从更衣室出来进入温泉场馆,还没下水,就不小心掉进了电缆井内,导致右腿多处擦伤。

  吕女士找到当天的值班经理马先生找说法。“他说井盖所在的这条小路是禁区,只有工作人员可以通行。但如果真的是禁区,为什么没有设置围挡或者提醒标识呢?酒店难道没有过错吗?”吕女士告诉记者,当天温泉场馆内有很多小孩子,而她父亲掉进去的电缆井目测有2米深,假如是一个孩子不小心掉进去,后果将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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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女士称出事古力井没有任何提醒标识,旁边是一条石阶铺成的小路。(照片由吕女士提供)

  等到当天下午六点,但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协商,之后吕女士向12345进行投诉。经过消费者协会多次联系,吕女士终于在3天之后等到了酒店方面的电话。“给我打电话的人说,她受领导委托来处理此事。酒店认为,主要责任在于我的父亲,解决的办法是下次来给优惠。”吕女士表示,对此她不能接受。但对方坚持表示,“就是这个处理结果,我们只有这个权限。”

  酒店: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酒店没责任

  接到吕女士的投诉后,2月10日,记者采访了当天的当班经理马先生。马先生表示目前正在休假不方便接受采访,有事可以拨打酒店总办电话。

  记者又辗转致电青岛海泉湾维景大酒店总办,一位姓张的先生接听了电话。记者表明采访来意,张先生表示,这件事没什么好说的。“我这里有一个客户关系部整理的情况说明,可以通过电邮发给你,看过之后就会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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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店称,出事古力井在绿化带内。(照片由张先生提供)

  在张先生发来的电子邮件中,记者看到只有几张照片,没有文字情况说明,其中几张照片中井盖所在位置用红线标出,旁边用文字标注 “绿化带内古力盖”。对于张先生的回应,吕女士表示,并非如酒店所说是绿化带内古力井,“古力井盖旁边有石头台阶,看上去就像一条正常的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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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片由张先生提供)

  由于张先生的邮件没有详实的文字说明解释事情的经过及对此事的解决态度,2月10日下午,记者再次致电酒店总办进一步采访。当记者问到“为什么没有设提醒标志”,张先生表示,“这条路不是走人的,但凡有智力的人不会走进去”。谈到“消费者买了票在温泉馆内发生意外酒店是否有责任”时,张先生称,“我不觉得我们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有宽敞的大路不走非要走那个绿化带里的小路,出了事应该自己承担责任。”记者进一步询问会如何解决此事,张先生表示,“没有解决。我们从道义的角度提出,下次他们来给免两张票,消费者不答应我们也没有办法”。

  “这次的问题还没解决,说什么下次来给优惠!”酒店的解决方案让吕女士对此事的态度进一步升温。

  律师观点:经营者有提供安全保障义务

  顾客买票进入温泉场馆发生意外,酒店方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就此事记者咨询了山东中商律师事务所熊纪奎律师。熊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消费者有证据证明经营者方面有过错,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吕女士的遭遇如何解决,海泉湾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此事的进展,中国山东网记者将进一步予以关注。(本网记者)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靳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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