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48余万元!中通客车因排污超标问题被处罚

2021-02-23 12:47:31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陈璐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陈璐 青岛报道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聊环罚〔2020〕036号(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通客车因2020年7月28日、29日外排废水总磷浓度日均值在线数据分别超标0.1倍、0.29倍,被处以罚款肆拾捌万伍仟元整。

  中通客车是国内第三大客车生产企业,仅次于宇通客车和金龙汽车。于2000年1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是中国客车行业最早的上市公司之一。中通客车获得了中国商标领域的最高荣誉,成为行业内第三家经过行政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客车生产企业。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聊环罚〔2020〕036号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80447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庆民

  地址: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26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月30日聊城市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出具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聊环自控〔2020〕1号、聊环自控〔2020〕2号),报告显示:2020年7月28日、29日,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外排废水总磷浓度日均值在线数据超标,7月28日外排废水中总磷排放浓度为8.80mg/L,7月29日外排废水中总磷排放浓度为10.3mg/L,均超过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总磷排放浓度8mg/L的标准,分别超标0.1倍、0.29倍。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去向和许可排放量等要求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聊城市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2份(聊环自控〔2020〕1号、聊环自控〔2020〕2号);你单位《排污许可证》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V6.0中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7月27日至30日在线日均值历史数据。

  2、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证明内容:

  2020年7月30日聊城市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出具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聊环自控〔2020〕1号、聊环自控〔2020〕2号),报告显示:2020年7月28日、29日,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外排废水总磷浓度日均值在线数据超标,7月28日外排废水中总磷排放浓度为8.80mg/L,7月29日外排废水中总磷排放浓度为10.3mg/L,均超过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总磷排放浓度8mg/L的标准,分别超标0.1倍、0.29倍。

  我局于2021年1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认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7月28日、29日外排废水总磷浓度日均值在线数据分别超标0.1倍、0.29倍,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应依据《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 ”之规定,追究你公司的行政法律责任。依据《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水污染防治类第5项:“违法事实: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排污单位:重点管理;排放去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违法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排污超标状况:超标0.5倍以下。”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陆拾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经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审核,你公司依法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罚”“轻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20〕33号),建议处罚金额减免20%。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拾捌万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任一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