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集美客商品交易中心被判支付补偿金

2019-04-12 13:58:00 来源: 信网 作者: 岳祥

  范某某曾是青岛集美客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该公司曾以合同到期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范某某遂向青岛保税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裁决青岛集美客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加班费。在赢得仲裁后,上述公司因不服裁决,向青岛市黄岛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最终败诉。

  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申请仲裁

  2011年12月份,范某某入职青岛集美客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从事安保和消防工作。2018年1月1日,该公司与范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劳动合同到期”。

  解除劳动合同后,范某某向青岛保税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青岛集美客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468.68元、2017年休息日加班费761.90元。

  2018年5月9日,青岛保税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青岛集美客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范某某2011年12月至2017年12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13468.68元、2017年12月份休息日加班费761.90元。

  因对该裁决书不服,青岛集美客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讼至黄岛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不支付范某某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在集美客商品交易中心与范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集美客商品交易中心未提交证据证明系范某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故集美客商品交易中心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3468.68元。

  范某某在2017年12月份出勤20天,每天工作12小时,每天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加班共计80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集美客商品交易中心应支付加班费。

  综上所述,黄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青岛集美客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给范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468.68元;支付给范某某2017年12月份加班费761.90元。

  集美客商品交易中心提起上诉被驳回

  因不服一审判决,青岛集美客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范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遇到了公司被打砸抢事件,范某某并未在第一时间制止并报警。该事件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针对这一事件,一审法院并未审查。范某某在消防岗位工作时,也存在瑕疵,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范某某在其履行工作职务期间,属于工作过失,已不适合在集美客商品交易中心工作,所以,劳动合同期满双方解除合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并最终驳回该公司上诉。信网记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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