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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检察院出台刑事立案监督实施办法

来源:大众网   作者:郭欣 曲顺   2016-09-22 10:46:00

关键词: 青岛市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实施办法

  大众网青岛9月22日讯记者 郭欣 曲顺 通讯员 王海声)近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实施办法(试行)》正式颁布施行。市检察院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在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要坚持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

  据悉,该实施办法,是市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并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紧密结合青岛检察工作实际而制定出台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办法,旨在促使全市两级检察院正确履行立案监督职责,规范监督行为,使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得到进一步提升。

  该实施办法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以及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该办法规定,社会危害性大、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以及有案不立背后可能存在徇私枉法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等三类案件,将是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进行监督的工作重点。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将视情分别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等法律文书,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也将会视情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撤销案件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线索来源除检察机关在工作中自主发现的以外,案件当事人的控告、群众的举报以及新闻媒体的报道也是获得案件线索的重要途径,需要人民群众的支持与配合。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每年将通过普查或抽查等方式,对监督案件的规范、质量和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通报。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金红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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