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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布2015年十大行政审判案例

来源:大众网   作者:曲顺 张溪   2016-04-27 18:34:00

关键词: 青岛;行政审判;"民告官";案例;举证

  大众网青岛4月27日讯记者 曲顺 实习生 张溪 通讯员 吕 佼 高沛沛 刘力铭)4月27日上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周年之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度青岛行政审判十大案例,为群众依法维权、理性维权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有效的指引。

  2015年,青岛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4691件,同比上升71.5%,其中一审行政案件3181件,同比上升21.4%,案件类型涉及三十多个行政管理领域。

  附:青岛行政审判十大案例

  1、某食品公司诉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经营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进口食品行为应予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原告某食品公司于2012年6月19日自俄罗斯进口一批冰激凌,全部销售给A公司,存放于A公司租赁的冷库中。2013年2月21日,被告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该冷库中查获A公司尚未销售的俄罗斯进口预包装冰淇淋283箱,均未加贴中文标签。A公司承认该批冰激凌是2012年6月从原告公司购买。被告于2013年3月13日对A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随后,被告根据该案线索查处了本案原告,认定原告销售给A公司的“MOPOЖEHOE”冰淇淋(查理奶油-卜乳李味)和“MOPOЖEHOE”香草冰淇淋,共计1300箱,均无加贴中文标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0 000元。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将未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冰淇淋出售给A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规定,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告经营1300箱无中文标签俄罗斯产进口预包装冰淇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行为。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例同时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法院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 之一收录。

  2、刘某诉某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建设项目未依法建设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应予处罚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24-25日,被告对原告位于某镇刘家疃村建设经营的冷藏项目进行调查,发现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使用。检查时冷库正处于停产状态,冷库生产面积200平方米。被告认为原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遂参照《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的规定,对原告依法处以罚款三万元的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的违法行为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而根据《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原告的违法行为属较重阶次,应处以6万元罚款,但因该冷库现正处于停产状态,可将其违法行为确认为一般阶次,罚款3万元。因此,被告处罚正确,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告于2002年建成冷库,但未建设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即投入使用,明显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在责令上诉人停止使用的情况下,亦有权对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考虑到涉案冷库现正处于停产状态,本着从轻处罚的原则,被告参照青岛市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对其罚款3万元,裁量适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例同时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之一收录。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金红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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