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扯司机致公交失控撞了! 一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
来源:大众网 2016-07-11 18:33:00
大众网青岛7月11日讯(记者 郭欣 曲顺 通讯员 王丽娜)近日,市北法院宣判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乘坐公交车时,要求提前下车未果,揪扯司机致使该车与另一公交车相撞,该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件回顾:
2015年1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乘坐363路公交车行至福州路东小区车站时,因发现自己坐错车后即要求司机刁某停车,说要下车。司机刁某对林某讲明按照行车规定其驾驶的363路公交车中途没站不能停靠下车。后当车行至伊春路与福州北路路口北20米处时,被告人林某用手来回揪扯司机刁某要求停车,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停靠在左侧的211路公交车尾部,致使两车受损,损失合计9700余元。后刁某将被告人林某控制住并拨打110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查获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市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经过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林某提出的该系过失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林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证人刁某、张某的证言及视听资料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林某在要求公交车驾驶员刁某中途停车被拒后,实施了揪扯驾驶员肩膀的行为,导致公交车失控造成车辆损失的事实。
市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提出驾驶员中途停车的要求被拒,并不能成为林某采取过激手段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进而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处于危险状态的合法理由,被告人林某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林某提出的辩解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林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得假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责任编辑:曲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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