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购物卡诈骗不悔改 男子重操旧业“二进宫”
来源:大众网 2016-07-07 09:21:00
大众网青岛7月7日讯(记者 曲顺 通讯员 张清皓)近日,李沧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通过复制商场购物卡进行诈骗的案件。被告人商某2013年曾因复制购物卡诈骗被判刑,2015年5月被释放,不料同年底又因“重操旧业”再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院审理,商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得假释。
案情回顾:
2015年1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商某预谋复制购物卡进行诈骗后,通过网络联系购买了读卡器及假卡。后至青岛市李沧区某集团购物中心,以“李伟”的名字登记购买了面额共计人民币2万元的8张购物卡,通过读卡器等工具复制该8张购物卡信息,制作出8张同样面额的购物卡复制卡,其中5000元面额购物卡3张,1000元面额购物卡5张。
2015年11月20日12时许,通过网络联系,商某找到购物卡买主张某,将8张购物卡以人民币18700元的价格销售。当日下午,商某即至烟台海阳市、青岛市城阳区该集团旗下购物中心,持复制卡购买了黄金饰品、花生油等物品,后将黄金饰品出售。次日9时许,张某发现商某销售给其的8张购物卡中的余额消失,遂要求该集团调查此事。该集团通过查询购物卡的消费记录及调取监控等工作,发现张某购买的购物卡中的金额系被商某持复制的假卡消费一空。
2015年12月22日11时许,该集团工作人员发现商某再次携带2万元现金至李沧区该集团购物中心购买购物卡,遂报警并配合民警将其抓获。商某随身携带的2万元现金及联系制作假卡的手机被依法扣押。
后公安机关依法搜查商某暂住处,将其用于制作假卡的设备及其通过网络联系伪造的44张其他集团购物卡依法予以扣押。据商某交待,目前很多商场购物卡不能进行复制,该44张购物卡均系复制失败的购物卡。
审理过程:
李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商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商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能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得假释;被告人商某被扣押并随案移送的人民币二万元中的一万八千七百元依法发还被害人张某;被告人商某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及其伪造的其他集团购物卡由扣押暂存机关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予以没收,依法处置,随案移送的涉案集团购物卡及复制卡由法院予以没收,依法处置。
法官提醒:
如今,商场购物卡因其便利的特点而被消费者广为使用,一些消费者贪图便宜而选择购买价格优惠的“二手”购物卡。需知,当前部分商家的购物卡制卡技术不够完善,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建议消费者通过正规途径购卡,以免上当受骗。同时,商家也应定时检验自家购物卡的防伪能力,及时采用最新制卡技术,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提升企业信任度,让消费者放心。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曲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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