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司机一脚急刹车 竟换来近两万元代价
来源:大众网 2016-07-11 18:02:00
大众网青岛7月11日讯 (记者 郭欣 曲顺 通讯员 丁德振 刘茂岩)突然一阵急刹车,市民崔女士刚上公交车打卡后还未来得及坐下,就被摔倒在车厢内,手上的镯子也顺势摔在地上,碎成两截,心爱之物就此损坏,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崔女士将某巴士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要3万元赔偿款……近日,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巴士公司除承担崔女士的医疗赔偿外,还要为损坏的镯子赔偿1万6千余元。
案件回顾:
公交车上出意外 人和玉镯同受伤
2016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15时许,某巴士公司司机丁某驾驶公交车沿汽车总站院内由西向北左转弯时突然刹车,崔女士在公交车内站立,致崔女士摔倒在公交车上,造成崔女士受伤,并且崔女士所带手镯也摔倒受到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崔女士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崔女士被紧急送往医院检查,经查验伤情无需住院,但心爱镯子的损坏令她很是生气,多次找到某巴士公司商讨赔偿问题,却始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多番争执无果后,崔女士将某巴士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163.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手镯损失30000元。
手镯鉴定一万六 某巴士公司须赔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双方对手镯品质以及价格进行鉴定和评估,鉴定结果为16050元,崔女士为此支出鉴定评估费3000元,作为被告的某巴士公司辩称,结合崔女士提供的医疗费证据,对崔女士的医疗费无异议,但认为原告的手镯损失评估数额过高,且不应由被告某巴士公司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司机紧急刹车,崔女士没有站稳扶好,也有责任。
黄岛法院经审理认为,崔女士乘坐公交车,崔女士与承运人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或通常运输路线安全将原告送达目的地,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因某巴士公司的过错在本次事故中受伤,所带手镯损坏,承运人未能充分履行在运输合同关系中对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某巴士公司应当对原告因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某巴士公司系公交车的登记车主,且系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一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被告某巴士公司对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黄岛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巴士公司赔偿原告崔女士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翡翠玉镯、鉴定费等共计1万9千余元。
责任编辑:曲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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