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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老板未配置漏电保护装置导致员工触电身亡获刑两年

来源:大众网   作者:郭欣 曲顺 丁德振   2016-07-01 17:14:00

关键词: 青岛;青西新区;安全事故;触电身亡;有期徒刑;案例警示

  大众网青岛7月1日讯记者 郭欣 曲顺 通讯员 丁德振)近日,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安全生产审判庭审结了一起未在用电设备上配置漏电保护装置的情况下员工触电身亡的案件。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诸葛某某作出一审判决,以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诸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等五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3千余元。

  黄岛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诸葛某某在未发放电镀槽、行车等用电设备配置漏电保护装置等的情况下,安排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在其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胶南办事处某村北的电镀加工点车间内从事电镀工作。8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在电镀车间内作业时触电身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受到电击作用可以造成死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诸葛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黄岛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诸葛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其作为个体经营业主不论是从制度制定执行方面还是从生产条件配备方面,均不符合国家规定,未给职工发放电镀槽、行车等用电设备配置漏电保护装置的行为严重侵犯被害人李某某的权益,应依法处罚。但鉴于诸葛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五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黄岛法院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诸葛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和交通费共计人民币33598元,关于其所提死亡赔偿金等的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因此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遂依法对被告人诸葛某某作出一审判决。

  据黄岛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依法高效解决安全生产矛盾纠纷,黄岛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在全国法院率先设立安全生产审判庭,专门审理涉黄岛区安全生产类案件。自成立以来,共审理涉安全生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29件,审查涉安全生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36件,有力促进了新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曲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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