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油管道上打孔偷原油 俩“油耗子”在青被判刑
来源:大众网 2016-06-27 16:15:00
大众网青岛6月27日讯(记者 郭欣 曲顺 通讯员 李明 丁德振)近日,山东青岛黄岛区法院安全生产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危害油气管道安全的案件。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分别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单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案件回顾:
危害生产安全——多次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7月份的一天,东营人吴某某、单某某与其他两同伙(均已被判刑)共谋后,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村南的桃树园内,在铺设于此的输油管道上打孔、安装盗油阀。三天后,四人再次来到上述地点,拧开阀门盗放原油2吨。2012年8月上旬的一天,吴某某、单某某等四人又来到青岛某公司以北桃树林内,在铺设于此的输油管道上打孔、安装盗油阀。后上述人员交叉结伙先后两次至上述地点,拧开阀门盗放原油共4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单某某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盗窃原油的行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其行为不仅对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严重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单某某曾因犯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吴某某、单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均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分别对上述2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
实行三合一——全国首设安全生产审判庭
据黄岛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依法高效解决安全生产矛盾纠纷,黄岛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在全国法院率先设立安全生产审判庭,专门审理涉黄岛区安全生产类案件。
“安全生产审判庭与法院行政审判庭合署办公,主要负责受理和审判危害生产安全、重大交通安全的刑事案件、职工工伤类的劳动争议民事案件及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类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通过审判工作和非诉审查工作,发现和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漏洞和不作为行为,及时提出改进的司法建议。结合典型案例,组织开展公开宣判、以案释法等活动,进一步增强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大力推动安全文化建设。”黄岛法院分管安全生产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毕明太介绍,“安全生产审判庭创新实行安全生产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集中审理的审判机制,统一司法审判的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突出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生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实现行政诉讼、经济处罚与刑事惩罚“三合一”的安全生产审判模式。”
自黄岛法院安全生产审判庭成立以来,共审理涉安全生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28件,审查涉安全生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36件,有力促进了新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曲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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