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注册

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0532-80902818转808

投稿信箱:dzwqdz2012@163.com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社会新闻

商家“路试车”当新车销售 消费者获3倍赔偿72万元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2015-06-09 10:53:00

关键词: 新车销售 汽车销售公司 路试车 购车 合同法

  中新网重庆6月9日电 (刘贤 唐诗)重庆永川区的张先生在商家购买新车,提车回家后却发现车辆为“路试车”(其用途是经销商静态展车,无质保),无售后三包等服务。记者9日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获悉,一审判决撤销张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的汽车销售合同,由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张先生购车款241800元,并赔偿张先生损失725400元。

  2014年1月6日,张先生与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某品牌银色1.6四驱小型汽车一辆,购买价241800万元,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支付了购车款及相关税费。

  谁料两天后张先生到该汽车销售公司提车时发现购车发票上所写购车金额190000元与实际购车金额不符。汽车销售公司解释称为减少上税金额而少开购车金额,张先生听信后将车辆接收。

  其后,张先生在使用该车过程中听闻该品牌车前转向节生产材料不符合强度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生产厂家召回2012年9月21日至2013年11月13日期间生产的该品牌车。张先生遂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处理。过程中,张先生得知该车为“路试车”,无保修等服务。

  多次与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协商未果后,张先生将该公司起诉至永川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承诺向张先生出售没有使用或者维修过的新车,张先生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构成欺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张先生与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因系被告采取了欺诈手段,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应予撤销,法院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解析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张先生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汽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隐瞒了所售车辆为“路试车”且无保修的事实,以次充好冒充新车进行销售,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张先生三倍损失。

  同时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张先生起诉要求解除汽车销售合同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应退还张先生购车款,并赔偿张先生三倍损失,为自己不诚信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