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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博士与同事收30余万“感谢费” 构成受贿罪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黄晓宇   2015-04-13 09:23:00

关键词: 感谢费 构成单位 被告单位 构成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收钱发奖金 研究所博士受刑罚

  与另一同事共收取30万余元“感谢费” 构成单位受贿罪

  具有博士学历,又是行业内的专家型人才,却伙同同事在签订合同中多次收取对方“感谢费”30.5万元,用作支付技术中心员工津贴。近日,北京机电研究所塑性成形技术中心研究员蒋某及同事曹某因犯单位受贿罪,被海淀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处该单位罚金10万元。

  三次受贿30万余元

  据检方指控,蒋某于2009年至2010年间在其所在被告单位与青岛市青锻锻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过程中,非法收受该单位给予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此后蒋某又分别于2010年至2013年间,伙同同事曹某,在与上海舜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京东模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过程中,非法收受给予的感谢费、垫付款等共计人民币20.5万元。二人三次收取的30.5万元“感谢费”均被用于支付被告单位员工津贴使用。

  检方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机电研究所塑性成形技术中心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蒋某,直接责任人员曹某的行为均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单位受贿罪。

  系行业专家型人才

  庭审中,被告单位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该单位认为机电所因失察没有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存在管理责任,以后会加强教育及管理,而机电所在行业内有较高声誉,且多次获奖,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

  蒋某和曹某同样表示认罪。蒋某辩护人称其系机电研究所主要研究员、杰出专家,多次受到国家奖励,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且具有自首情节,事后积极退赔赃款,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曹某辩护人表示其在单位曾多次获奖,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有自首情节轻处罚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及蒋、曹二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二人虽在本行业系专家型人才,到案后也有受嘉奖、取得专利等表现,但尚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程度,不能认定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鉴于被告单位及二人在庭审中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二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法院对被告单位及二人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单位犯单位受贿罪,罚金10万元。蒋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曹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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