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死腹中又被切除子宫 产妇状告医院获赔15万元
来源:中国甘肃网 2014-12-31 11:04:00
庆阳市居民刘某到医院生孩子,不料在临产时婴儿胎死腹中,自己还被切除了子宫。刘某认为医院应承担责任,便将医院告上法庭。昨日西部商报记者从西峰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医院赔偿刘某精神抚慰金15万元。
原告刘某诉称,她婚后育有一女,第一胎顺产没有任何问题,第二胎于2013年1月怀孕,在怀孕期间未发现异常情况。到2013年10月20日已近预产期,刘某来到庆阳市某医院进行超声波检查,结果是“宫内孕,单活胎,头位妊娠,羊水较少”。2013年10月24日,她又去了其他医院进行了相关项目的检查,结果一切正常。她于2013年10月25日下午到该医院住院,住院后各项检查也是一切正常。当晚8时,她进入产房分娩。在分娩过程中,主治大夫多次给她注射缩宫素,并且在她的腹部使劲挤压。孩子无法产出,大夫建议进行剖腹产,她的丈夫便同意实施剖腹产手术。但剖腹后,发现胎儿已经死亡,她的子宫也被切除。之后,她向西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庆阳市某医院赔偿她残疾损失及精神损失20万元。
经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委托某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庆阳市某医院在被鉴定人刘某住院待产、分娩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刘某子宫破裂、胎死宫内、子宫切除存在因果关系;该医院在本案中损伤参与度评定为85%。西峰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某到被告庆阳市某医院分娩,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被告是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纠纷,原告刘某有权选择主张被告庆阳市某医院承担侵权责任。(西部商报 记者 宋芳科)
责任编辑:赵晓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