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女子缓刑期内再贩毒 被撤销缓刑判11年
来源:中新网 2014-11-28 09:26:00
中新网昆明11月27日电 (乐华方 孟燕李斌)记者27日从云南彝良法院获悉,该县一女子在缓刑期内再次贩毒,最终被被撤销缓刑,并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现年38岁的李敏,2013年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彝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但其获得部分自由后不思悔改,依旧走贩毒的老路,2014年6月至7月,李敏先后3次在彝良县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曹某。李敏在与曹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在其身上及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15.540克、甲基苯丙胺(又称冰毒)4.594克。
法院评判后认为:被告人李敏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应当被处以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撤销缓刑。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彝良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撤销原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缓刑部分。总和刑期1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敏口头提出上诉,27日,其通过管教民警电话告知法官,决定认罪服判,不再上诉。(完)
责任编辑:刘宇昕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