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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女子缓刑期内再贩毒 被撤销缓刑判11年

来源:中新网   作者:   2014-11-28 09:26:00

关键词: 贩毒 有期徒刑 缓刑期 被告人 缓刑考验期

  中新网昆明11月27日电 (乐华方 孟燕李斌)记者27日从云南彝良法院获悉,该县一女子在缓刑期内再次贩毒,最终被被撤销缓刑,并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现年38岁的李敏,2013年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彝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但其获得部分自由后不思悔改,依旧走贩毒的老路,2014年6月至7月,李敏先后3次在彝良县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曹某。李敏在与曹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在其身上及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15.540克、甲基苯丙胺(又称冰毒)4.594克。

  法院评判后认为:被告人李敏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应当被处以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撤销缓刑。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彝良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撤销原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缓刑部分。总和刑期1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敏口头提出上诉,27日,其通过管教民警电话告知法官,决定认罪服判,不再上诉。(完)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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