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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沈阳维权铩羽而归 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来源:沈阳晚报   作者:   2014-10-10 14:35:00

关键词: 职业打假 陈雪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围巾 知假买假

  逛商场、花大手笔买假货、奔波到权威部门做质检、要求相应的赔偿甚至对簿公堂,全国活跃着一批这样的职业打假人。10月9日,沈河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职业打假人来沈打假维权案例。

  购物后:打官司维权要赔偿

  2013年底,职业打假人陈雪松将广州博拉迪贸易有限公司和沈阳一家大商场起诉到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购物款33360元,赔偿购物款一倍33360元。

  陈雪松称,2012年9月1日,自己在沈阳一家大商场购买了6件奥斯卡丹休闲西服和6条奥斯卡丹围巾。因怀疑围巾、西服有质量问题,自己委托朋友纪万昌送到山东济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均为不合格产品。西服、围巾均为广州博拉迪贸易有限公司生产。

  对此,广州博拉迪贸易有限公司表示,自己生产的西服、围巾没有任何质量问题,陈雪松所提交的检测报告不真实,不能证明其送检的产品就是自己生产的产品,也无法证明自己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商场称:维权者为职业打假人

  广州博拉迪贸易有限公司还透露,陈雪松和纪万昌不是普通消费者,根据以往公开资料显示,他们都是职业的打假人士,属于有组织、有预谋、有明确分工的组织,专门以消费者维权名义,购买商品。

  沈阳的这家商场声称,根据网络资料显示,陈雪松和纪万昌经常以类似方式向全国生产经营企业,尤其是服装生产企业索要巨款,并以此为职业,成立了工作室,从事所谓的以打假为名的索赔巨款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消费者合法权益,陈雪松购买西服围巾的行为不是消费者行为。其诉求也非合法权益。陈雪松购买完西服和围巾后,曾致电生产厂家提出20余万元的索赔请求。在索赔未果后,陈雪松又跑到哈尔滨购买了同品牌西服10套。

  另外,奥斯卡丹品牌产品进场时,厂家已向商场提交了相关测试报告,商场已尽到了审查义务。目前,无法证明陈雪松检验产品是在这家商场买的,因此也无法认定其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中的产品就是商场出售的。即便是在商场里购买的,即便是产品真的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责任也不应由商场承担。

  经检测:所谓“假货”其实合格

  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因看到生产厂家和商场对检测结果均不认可,陈雪松又提出重新对购买的西服、围巾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陈雪松选定的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西服、围巾是否合格进行检验。

  2014年3月10日,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陈雪松提供的5条围巾和6件西服样品出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围巾、西服的纤维含量实测值与含量标识是相符的。

  法院审理认为,陈雪松主张其所购买的奥斯卡丹围巾、西服均为不合格产品,但经法院委托检测,结果显示为合格产品。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和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充分应当承担不利诉讼后果。法院依法驳回陈雪松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0元和鉴定费4694元,由陈雪松负担。

  法官称:知假买假行为受保护

  主审法官表示,实践中,大部分消费者维权案件都是由职业打假人实施的。以往,职业打假人一直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并有敲诈勒索之嫌。如今,今年3月15日开始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知假买假行为受保护予以了法律明确确认。

  201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已于今年3月15日生效,尽管该规定仅局限在食品、药品领域,但这一规定无疑是从法院司法层面认可了职业打假人的行为。

  与此同时,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高了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并且设定了最低500元的赔偿额度。这使得职业打假人的获利空间增大,或许将刺激职业打假人新一轮的“打假热潮”。

  职业打假人客观上起到了帮助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相符。尽管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有所获利,但这种利益的获得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是一种合法利益。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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