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贷款开店逾期不还 担保人诉至法院追偿获支持
来源:河北日报 2014-09-15 16:25:00
借款人不履行还贷义务,担保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将借款人诉至法院行使追偿权。日前,崇礼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件,支持了担保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缺席判决借款人给付担保人为其清偿的贷款本息5.3万元。
2012年初,赵某在县城租了一个门脸房准备开饭店。因资金短缺,赵某让从小一起长大的朋友王某为其担保在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5万元,期限10个月。赵某的饭店开业后,由于经营不善,中途关门停业,赵某在向贷款公司还了部分利息后便不再过问。贷款到期后,贷款公司多次找赵某结算贷款本息,可赵某根本无力偿还。王某作为担保人,为了减少利息损失,只好借钱清偿了贷款本息。为了追偿该笔贷款的本息,王某不得已将好友赵某诉至法院。开庭时,赵某经合法传唤无故拒不到庭。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王某在清偿了贷款本息后,有权向赵某进行追偿。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史少兵 刘涛)
责任编辑:赵晓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