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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常遭凶猛媳妇打骂被砍掉手指 要求离婚索赔

来源:拉萨晚报   作者:王超   2014-09-11 09:37:00

关键词: 刘某 刑事诉讼法 刑法 男子 婚姻法

  基本案情

  刘某的妻子脾气很暴躁,又凶猛,经常与刘某争吵打骂,完全是个泼妇,为此,刘某受不了就提出要求与妻子离婚,可是,其妻子死活都不肯离婚,并多次威胁刘某如离婚就自杀。最近,他妻子又嫌他经常不回家住与其厮打时,将他的一只手指头给砍掉了,经法医鉴定已经构成了重伤。对此,检察机关已经对其妻提起了公诉。期间,刘某不但向法院提出要求坚决要与其妻离婚,而且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妻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等费。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刘某向妻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该案当事人刘某不但有向其妻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而且,有法律依据,具体理由是: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起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另外,再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上来看,婚内伤害不但与社会伤害一样依法应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责任,而且,还应依法追究侵害方的物质赔偿责任。比如《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此,《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明确提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本案中的丈夫刘某向妻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理所当然,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报记者王超 通讯员熊慧琳 次仁央宗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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