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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狗绊倒致残不能直立行走 3年后索赔12万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王纳   2014-08-15 14:10:00

关键词: 原告 被告 狗主人 直立行走 刘师傅

  法院一审判决赔偿11万余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昨日二审开庭

  2010年,在深圳打零工的刘师傅被谭某某饲养的一条狗绊倒,造成右股骨颈骨折,做过行右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功能活动受限,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2013年,刘师傅才将谭某某告上法庭,索赔12万余元。

  宝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谭某某承担原告所有损失,共计116390.2元,扣除谭某某已经支付的30172元医药费,故仍需支付86218.2元。刘师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坚持索赔123938元。昨日,此案在深圳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2010年,一场因狗而起的事故给刘师傅的生活带来了巨变。刘师傅告诉记者,2010年11月19日,他走在观澜街道新田社区时被一条突然蹿出来的狼狗撞到小腿,后摔倒在地,造成了右股骨颈骨折,后做了置换人工髋关节手术。

  受害人不能直立行走

  刘师傅原本靠在深圳建筑工地打零工为生,意外发生后,刘师傅丧失了直立行走的能力,请护工照料了两年的生活起居,无法再外出打工。昨日出庭时,刘师傅靠一张小方凳支撑着身体移动。刘师傅称,饲养狗的谭某某除了支付3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外,没有再给过钱。这几年刘师傅靠变卖老家房产的钱为生,生活日益窘迫。

  2013年年底,刘师傅将狗主人谭某某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项目的费用共计123938.2元。一审期间,谭某某辩称,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且原、被告就原告受伤已达成了协议,谭某某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法、金额过高,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谭某某出具的《协议书》中约定,被告承担原告治疗新伤的全部医疗费,使其恢复到本次受伤前的状况,但承担的最高费用以4万元为限。除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外,无论原告今后发生何种情况,原告及其家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告提出任何要求。但刘师傅对协议上的签名及指印均不予认可,后经司法鉴定,协议书上的签名与其签名样本字迹并非同一人书写,指印亦非本人手指所捺印。

  受害人坚持一审索赔数额

  宝安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谭某某饲养的动物致原告损害,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至于被告主张的诉讼时效问题,经审查,原告起诉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因此,法院对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宝安区法院核定原告的损失共计116390.2元。判决该款应由被告全部承担,被告已支付30172元,应从赔偿款金额中予以扣除,故仍需支付86218.2元。

  刘师傅因一审判决中未支持误工费、护理费提出上诉,主张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谭某某向其支付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项目共计123938元。

  宝安区法院在一审时认为,原告未提供任何工作及收入证明,且其在本次事故前已经受伤,其主张的打零工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不能证明存在误工损失,故法院对其误工费主张没有支持。

  而刘师傅称,他1998年就在深圳的建筑工地打零工,包工头都是以现金结算。在被狗绊倒之前,他曾受过伤,但已基本伤愈,仍能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和3个未成年小孩的生活。所以刘师傅提出,一审法院认定在此次事件前原告已无劳动能力无劳动收入的认定是无事实依据的。此外,刘师傅表示,在出院后谭某某再没有管过他,因身体残疾,他请了一名护工照顾自己生活起居2年。

  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文记者王纳)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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