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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河边玩耍滑入水中溺亡 父母状告四部门被驳回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吕艺真   2014-07-15 10:30:00

关键词: 驳回 渠道施工 父母 清淤工程 状告

  王林和李娟是一对80后夫妇,在浦江打工。去年8月11日早上,8岁的女儿欣欣独自一人跑到河边戏水玩耍,却不慎脚下一滑掉进了水中,不识水性的她很快在湍急的河水中停止了挣扎。从河中打捞上来时,欣欣已经没有了呼吸。

  悲痛之余,夫妻俩将街道办事处、水库管理处、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77万余元。但他们的这一诉讼请求,昨天被浦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昨天的法庭上,夫妻俩的代理人李律师认为,欣欣的溺水和四个部门脱不了干系。欣欣溺亡所处的河道,正处于堤坝修缮、清淤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而清淤工程责任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且案发渠道属于水库灌区的一部分,由水库管理处管理,事发时正处水库放水期间。

  “而这四个部门,作为施工方和管理处,没有尽到应尽义务。整个清淤工程进行前、后均没有在施工地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安装防护栏等其他安全保护措施,因此四被告的过错与欣欣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律师说。

  原告这么说,但作为被告的四部门并不这么想。

  街道办事处认为:“欣欣死亡不是因清淤工作引起,是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与我们没有关系。”

  水库管理处也辩称:“渠道是历史存在的,是先有渠道后有居民住宅,所以不存在设立防护措施等问题,水库管理处在总干渠边设有注意安全的警示牌,因此欣欣死亡时因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引起,与水库管理处没有任何关系。”

  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都认为,他们既不是河流渠道施工人,也不是管理者,只是配合清淤工作,对欣欣的死亡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方还提供了渠道施工处有警示标志的照片和视频资料作为证据。

  经审查,法院认为,欣欣一个人在河流渠道边玩耍时,不幸溺水意外身亡。案发渠道自1963年建成通水后使用至今,近十几年渠道边才建造了密集的居民区,且渠道长达数十公里,渠道边设置了一定数量的安全警示牌,所以水库管理所已尽到了通常合理范围内的危险警示义务。虽然四被告在清淤工程中有负责施工、放水或配合的工作,但欣欣父母并没有证据证明女儿欣欣是因渠道施工而落水,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施工处溺亡的事实。因此,浦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林、李娟的诉讼请求。(通讯员 应秀萍 许聪 记者 吕艺真)

初审编辑:赫洋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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