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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网购小船接送游客沉没 五人落水一人死亡

来源:中国甘肃网   作者:宋芳科   2014-07-07 17:02:00

关键词: 陈某 游客 庆城县 网购 小船

  庆阳市庆城县陈氏父子在淘宝网上花1800元网购一艘双层玻璃钢小船,在自家经营的塘坝接送钓鱼的游客。但这艘未经检验的小船却在运送游客途中沉没导致5人落水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昨日记者从庆城县人民法院获悉,由于该鱼塘经营者陈某无证驾驶未检验的船只发生事故,一审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期两年执行。

  2013年6月4日,陈某之子陈宁(化名)与庆城县桐川乡人民政府签订史家沟1#坝管护合同,后由陈某负责河坝鱼塘经营事务。2013年6月25日陈某让陈宁以1800元的价格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只乘员4~5人、载重量为700~800斤的双层玻璃钢小船(未附带合格证)。陈某在未进行任何培训、无船只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该船往返运送前来垂钓的游客。2013年10月3日15时30分,庆阳市西峰区游客左某与李某等四人到该水坝钓鱼,陈某将左某等四人分两次送至水坝尾部靠山的水边,收费150元。18时许,左某等四人垂钓完毕乘船返回时,陈某和李某穿了救生衣,左某等三人未穿,船行驶约五分钟后沉入水中,五人全部落水。后经陈宁及其他钓鱼人救援,陈某以及左某等游客均获救上岸,但左某在送医院抢救途中不幸死亡。后左某亲属与陈某家达成协议,由陈宁一次赔偿左某家属40万元,并获左某家属谅解。

  2014年4月22日,该案进入公诉程序。陈某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被检察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庆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登记从事河坝水域游乐作业,无资质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船只运送顾客,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2014年5月8日,该案一审宣判,陈某因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期2年执行。(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宋芳科)

初审编辑:赫洋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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