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诊所就医死亡 非法行医者被判赔偿11万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王纳 2014-04-15 15:09:00
法院一审判非法行医者赔偿11万余元,死者家属不服上诉昨二审开庭
2005年,叶某国在龙岗平湖一家诊所就医时病情恶化,经送深圳市平湖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死者家属因开设诊所的肖某峰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将其告上法庭并索赔89万余元。龙岗区法院一审判决肖某峰赔偿11万余元,死者家属不服上诉。
家属索赔89余万元
原告称,2005年8月30日及8月31日,叶某国因身体不适到被告肖某峰在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居委西门吓46号一楼开设的诊所就医。2005年9月1日,叶重国再次到该诊所看病打针时病情恶化,经送深圳市平湖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5年9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作出[2005]深龙公刑技法尸验字第69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检验鉴定结论:死者叶某国符合高血压合并冠心病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并说明“小门诊由于条件所限,诊断不明确,采取措施不当,延误救治,对死亡有影响”。
死者家属因此把肖某峰告上法庭,并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896140.48元。
龙岗区法院认为,肖某峰明知其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而开设无证诊所长期非法行医,叶某国事发前曾到该诊所就诊,事发当天又是在该诊所病发后死亡,而被告的长期潜逃行为导致案件的具体经过无法查清,综合以上考虑,认定被告应承担叶某国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综合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内容,酌情确定被告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支付原告赔偿款111672.84元。
原告叶某重家属因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昨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不过肖某峰及其代理律师均未到庭。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王纳)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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