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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餐馆新版“开瓶费”:自带酒水需自带杯子

来源:四川在线   作者:   2014-03-24 16:19:00

关键词: 成都餐馆;开瓶费;自带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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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早报记者袁玥摄影报道

  “自带酒水请自带酒杯”。昨日,市民罗先生在网上晒出了成都一餐馆内的告示牌。顿时引来网友的各种吐槽:“没事儿,哥吹瓶子。”“花样作死!”“一块钱餐具里面有酒杯,至少也有茶杯。”

  就连四川省首例“开瓶费”诉讼案的原告代理律师曹毅也表示:“这算是公开判决后,比较奇怪的一种抵制禁收开瓶费的方式。”

  曝光:自带酒水请自带酒杯 

  昨日,市民罗先生在网上晒出了一张照片。照片里有一张告示牌,上面写着:本店出售的酒水已包含洗杯水电费、洗杯人工费。自带酒水请自带酒杯。告示牌的左上角,印着“科华苑宾馆”的字样。照片旁边还配着这样一句话:自从不能加收开瓶费以后。

  随后,记者来到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科华苑宾馆”内的“书乡食家”餐馆。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向“书乡食家”餐馆前台的一位工作人员进行了咨询。当被问及是否能自带酒水时,这位自称是餐馆负责人的工作人员表示:“可以自己带,我们外面牌子上面都写了。如果是自带酒水请自带酒杯。如果自带了酒杯过来,我们这边不收取任何费用。”

  餐馆:不带杯子就按桌收费 

  随后,这名工作人员又主动介绍自带酒水不带杯子的一种解决方式。“如果是你自己带(酒水),我们这边肯定收取那个人工洗杯费。我们按桌收,如果只带白酒一种酒水 (收)25(元)。如果是你红酒和白酒都要喝,酒水增加(一种多收)5块钱,30块钱(一桌)。反正就是依次往上面增5块钱。”该工作人员介绍,这种洗杯费包间和大厅都是同样要收取的。

  当记者询问如果用碗喝酒,是否就不收取洗杯费时,该工作人员并没有正面回答,而是反问一句:“都是人工洗杯费,对不对嘛?”随后该工作人员话锋一转:“我们以前都是按瓶收,你这样很划算啊,以前按瓶收白酒都是30块钱一瓶,红酒20(元)一瓶。”

  当被问及自带酒杯和收取洗杯费,是不是餐馆的新规定时?该工作人员回答道:“因为现在国家政策也在变了。”

  律师说法 

  餐馆是变相拒绝自带酒水 

  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毅,也是四川省首例“开瓶费”诉讼案件的原告代理律师。他认为餐馆让消费者自带酒杯的做法,是变相拒绝自带酒水。

  因为餐饮行业长期以来,都在收取这个开瓶费。他就想用这样的办法,让你自己带酒水就自己带杯子,商家无义务提供杯子。“实际上,我觉得是一种抵触的情绪在里面。商家这种方式,实际上也是变相拒绝自带酒水。因为禁止自带酒水、收开瓶费都是霸王条款,法律不支持。他们收了开瓶费后,有可能被起诉。”曹毅表示,提不提供杯子,还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得这么细,但是从经营者提供服务的态度来讲,一般要给消费者提供一些方便。人家带酒水你提供杯子,应该是给消费者提供方便的范畴。餐饮行业提供的服务里面,应该包括这些。

  曹毅认为该餐馆的最终目的,是收取开瓶费,这种方式也是一种霸王条款。“实际上,消费者带酒水去,肯定没有想要带杯子。如果提供杯子要收费的话,它实际上也是一种变相的开瓶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6条规定,经营者以声明、店堂告示等等,加重消费者义务,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条款,我们将它认定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规定是无效条款。格式条款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霸王条款。”

  网友吐槽 

  换种方式变相生财 

  最早在网上晒出该消息的市民罗先生觉得:“其实和收开瓶费一样,只是换了一种方式。”罗先生觉得,就餐人多时又带杯子又带酒感觉很麻烦。“可能第一次去了,第二次就不会再去光顾了,或者第二次就消费餐馆的酒水了。”

  同时,通过天府早报的官方微博,不少网友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网友“姜微dream”说:“哪都不去消费了,让他关门算了吧。”网友“ldm想说出来”表示:“既如此不去他那消费,霸王都是针对的没骨气。”网友“大山的尖叫”则比较激动:“不提供杯子还不是一样侵犯了消费者权益?继续告餐馆!”网友“我是元某人不是元谋人”调侃道:“没事儿,哥吹瓶子。”网友“起夜创屎人”给大家支招:“一块钱餐具里面有酒杯,至少也有茶杯,可以解决问题哈。”

  @油灯香禅:

  地球都能容下他,他怎么容不下顾客呢!

  @心必女:

  请自带服务生,还要有健康证的。

  @天府康城:

  以后就餐还自带餐桌。

  @Carrie-ohh:

  带就带!酒都带了还怕没杯子嗦。

  ■新闻背景

  2月16日,何小姐在成都新华大道一家名为“码头故事”的火锅店用餐,并提前买好6瓶啤酒、6瓶王老吉和2瓶牛奶,花去82元。在用餐时,何小姐选择了包间。对于何小姐提前买好的酒水,服务员告知不允许自带,经“商量”后收取30元开瓶费,包间收取50元包间费。其后,何小姐称无事前告知,将火锅店告上法庭。

  该案作为四川首例 “开瓶费”诉讼案,19日在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火锅店败诉。

  ■新闻链接

  早在2007年,贵州省推出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餐饮、娱乐业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叫停了开瓶费。随后贵州一家酒楼菜单上就专列了一项洗杯费:啤酒每瓶1元、红酒每瓶20元、洋酒每瓶30元。天府早报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4/03-24/5985211.shtml

初审编辑:徐丽丽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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