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二胎改嫁前夫舅舅 女子被征26万元社会抚养费
来源:荆楚网 作者: 2014-03-21 09:03:00
阿秀育有一个女儿,后来离婚,然后与前夫舅舅结婚。这一离奇的情节随着阿秀申请再婚生育指标并生下一个男婴,被举报曝光。19日上午,佛山中级法院对外公布这起备受关注的“指标门”行政征收案的终审结果,驳回阿秀的上诉,维持佛山市禅城卫计局作出的征收26.2万元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案情回放
为骗生育指标与前夫假离婚
2010年3月,就在她刚为前夫彭某忠生下一女儿快满一年的时候,阿秀和彭某忠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由前夫抚养幼女。2011年11月,阿秀在前公公的撮合下,与现在的丈夫李某石领取了结婚证。2012年4月,李某石陪同再次怀孕的阿秀,来到禅城区张槎街道办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申请生育指标。
受理申请期间,有人举报阿秀假结婚骗生育指标,而且婚后继续与前夫同住。于是,禅城卫计局展开了一系列调查。让工作人员吃惊的是,这位李某石竟是阿秀前夫的舅舅。
2012年10月,禅城卫计局找到李某石进行调查。这位长居南雄乡村的老实农民,表示从未和妻子一起住过,更没“碰”过妻子。“肚子里的孩子不是我的”。2013年1月10日,阿秀生下一名男婴。禅城卫计局调取入院记录、住院病案等病例记录查看,发现里面根本没有李某石的身影,反而在联系人一栏赫然填着阿秀前夫彭某忠的名字。
2013年6月17日,禅城卫计局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拟向阿秀征收26.2万元社会抚养费,遭拒签。同年7月29日,该局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阿秀违法生育,应缴纳26.2万元社会抚养费。阿秀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上述行政行为。后阿秀提出上诉。并在二审中还提交了小儿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及《人生档案》,证明儿子的父亲是李某石。
佛山中院终审认为,禅城卫计局作为禅城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具备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定职权。该局受理群众投诉后,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先后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和征收决定书,并告知上诉人阿秀相关权利义务,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聚焦
婚生子与私生子之争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三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争议一:调查现夫笔录是否真实?
禅城卫计局表示,对李某石进行调查时,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证明,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证据是合法有效的。在调查笔录里,李某石称,自己长期住在南雄老家,一天姐夫找他说要倒贴钱去撮合他和自己的前儿媳,还保证不用给礼金,不办喜酒,只需要去民政局领个证就行了。调查笔录里还显示,李某石总共只见了阿秀3次,一次是见“未婚妻”,一次是在婚姻登记处,一次是得知“妻子”有孩子后,陪阿秀去办准生证明。
争议二:前夫陪产仅为“道义”?
针对这个“孤证”问题,禅城卫计局提供了从医院调取回来的病例材料,证明阿秀检查时,李某石没有填写过任何资料,反而是前夫彭某忠在住院病案那里签过名,而且登记的地址与阿秀的地址完全一致。
争议三:结婚生子≠婚生子?
阿秀的律师表示,阿秀再婚前只生育了一名子女,而且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前夫抚养。再婚的丈夫李某石之前并未生育,阿秀与丈夫的事例完全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无需缴纳任何社会抚养费。
禅城卫计局则认为,阿秀再婚后有配偶,又与丈夫以外的第三人生育子女,违反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婚内超生的计算基数征收6倍以上9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法官说法
阿秀如果不服可做亲子鉴定
本案终审法官佛山中院行政庭审判长郭赟表示,禅城卫计局提供了笔录证明,在上诉人没有证据推翻前述笔录的情况下,还是应当确认调查笔录的真实性。对于阿秀在二审期间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及《人生档案》,只能说明李某石是阿秀的现任丈夫,是阿秀儿子法律意义上的父亲,无法证明二者的血缘关系。
审判长说,由于本案所涉的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属于个人私密,而且实施时具有一定隐蔽性,只有阿秀两夫妇愿意配合,禅城卫计局才能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生育的情况。因此,客观情况决定了禅城卫计局即使穷尽所有正当手段,都只能初步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相较而言,阿秀夫妇只要作一个DNA鉴定,就能证明第二胎是否他们两人所生,具有足够的举证能力和优势。所以当禅城卫计局初步证明存在违反计划生育事实后,阿秀认为行政行为错误,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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