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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单独二胎新政策:高龄产妇生二孩快审快批

来源:生活日报   作者:秦聪聪   2014-10-16 09:11:00

关键词: 高龄产妇 二胎 生育证 出生医学证明 再婚

山东单独二胎新政策:高龄产妇生二孩快审快批

  山东单独二胎新政策:高龄产妇生二孩快审快批

  生活日报6月4日讯(记者 秦聪聪 实习生 范晓)4日下午,省卫生计生委召开山东“单独两孩”政策电视电话会议。根据省卫计委要求,各级单位在为市民办理一孩生育登记手续时,要简便手续,最大限度方便群众,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或附加潜在条件、作为处罚依据。对于二孩“生育证”办理问题,不能随意扩大或收紧政策适用范围,对高龄产妇可以特事特办、快审快批。

  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在会上指出,一孩生育将登记从孕前调整到产后,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

  各级计生部门工作人员要正确认识取消《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问题,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登记时不能采取强制措施,不能附加任何潜在条件,也不能把生育登记作为判断其出生是否合法的依据对其进行处罚。

  省卫计委提醒,一孩生育登记后可享相关优先优惠政策,同时也是再生育审批的证据。作为登记机关,各级计生部门要主动入户采集信息,对于不主动登记或不能如期登记的,应主动上门为其办理或补办登记。

  同时,对于二孩生育证办理问题,要严格按照生育证管理相关要求,依法做好审批工作,不能随意扩大或收紧政策适用范围。

  对于独生子女的界定,省卫计委强调,必须符合以下标准: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无子女的夫妻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夫妻生育子女中唯一存活的,且已死亡的其他子女均未曾生育;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找不到兄弟姐妹的;夫妻唯一子女,夫妻离婚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没有生育或收养的;夫妻唯一子女,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生育或收养的;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又合法收养残疾儿童的原子女。

  此外,对于今后一段时期内“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集中办理问题,省卫计委要求,对于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申请者,要及时、尽快办理;对于材料不全者,要一次性告知;对于符合政策“抢生”的,要加强宣传,告知其尽快补办。

  对于有迫切生育愿望的高龄产妇,省卫计委提出,可以特事特办、快审快批,尽量缩短其办证时间。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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