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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部门加强社保基金管理 缴纳明细需告知职工

来源:齐鲁网   作者:殷明姝   2014-04-16 09:53:00

关键词: 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 社保基金 管理监督

  原标题:山东三部门要求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缴纳明细需告知职工

    齐鲁网济南4月15日讯(记者 殷明姝) 日前,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以

  原标题:山东三部门要求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缴纳明细需告知职工

  齐鲁网济南4月15日讯(记者 殷明姝) 日前,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据实申报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并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欠缴社会保险费。

  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足额基金

  齐鲁网记者了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和政府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用人单位不得缓缴、欠缴社会保险费

  《意见》还指出,用人单位以及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应当据实申报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并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要求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与职工收入有关的资料,接受对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稽核和监督检查。

  除社保经办机构其他机构不得代收社保

  据了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违反规定减免、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不得违反政策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严格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不得接受参保单位以现金和现金支票、远期票据、有价证券等形式的缴费。

  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外,其他机构不得代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及时缴存财政专户,收入户月末应无余额。

  依法查处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签订详细规范的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加强对服务协议执行情况的考核。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认真履行服务协议。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严重违反服务协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协议约定中止或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骗取或协助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协议约定中止或解除与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取消有关人员的社会保险服务资格,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审编辑:周传金
责任编辑: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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