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死”至今尚未宣判 被告提出重新鉴定
来源:大众网 作者: 2012-08-26 09: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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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一年多,今年7月9日,“谈话死”事件一审在无棣县人民法院异地开庭,检察机关指控,柴某殴打与范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原告方认为,柴某动手打人造成被害人死亡,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柴会超的刑事责任;被告方认为,缺少犯罪主观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缺失,也不成立过失犯罪。
在庭审中,学生范某的死因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范某的父母及其代理人称,范某家族没有心脏病史,而且根据司法机关向邹平县各医院查证,范某此前并无心脏病住院记录。对于头部遭受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这一法医鉴定结果,范某的父母及公诉机关均表示认可。
这一鉴定结果颠覆了之前邹平县中医院的死因诊断,事发当晚,邹平县中医院将死因诊断为“猝死”,并在后面附注“心源性猝死?”。 范某父母还提出,柴某在将范某摔跌致颅脑损伤后,没有如实告诉出诊医生其殴打他的情况,而是以“谈话中晕倒”为由,编造虚假信息欺骗120急救,使一个颅脑损伤的人真正病因被掩盖,丧失了最佳治疗时间。
而被告柴某的家人则认为,在仔细看过监控录像后,他们发现范某在最后倒地时没有任何保护动作,而自我保护动作是人的本能反应,这说明他在倒地时已经丧失了意识。柴某的哥哥说,他曾拿着当时的监控录像给北京、上海多名医学专家看,他们也认为,范某在几分钟之内死亡,属于猝死,而颅脑损伤不会出现短时间内猝死的情况,即使是脑受伤但是心脏没有受损,也会成为植物人而不会立即死亡。
同时,对于弟弟是否编造虚假信息欺骗120急救,柴某的哥哥表示,弟弟曾告诉自己,因为没有看到血迹,当时以为范某是晕倒的,不知道范某颅脑损伤。另外,对于法医鉴定,柴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在死因分析中没有注意被鉴定人的左、右心室壁厚度几乎超过了正常人的心脏厚度的一倍多,更没有解释已经检出的心肌细胞变性等重要细节,并据此认为,鉴定书中的遗漏可能会导致对范某真正死亡原因的错误判断,因而向法庭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
对于法庭是否接受被告方提出的重新鉴定的申请,24日下午,大众网记者电话联系了无棣县人民法院,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因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不方便接受媒体采访。同时,被告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庭审时提出的申请,法院至今没有回复,如果一审判决仍依据现有法医鉴定结果,他们将提起上诉。
“谈话死”事件最终将如何结局,大众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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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外,根据量刑意见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过失杀人:是指非故意或预谋的杀人、由于疏忽造成的杀人、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刑法》第233条:过失杀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谈话死”事件时间表
2011年3月11日20:00左右,邹平一中高二一班班主任柴某在查看学生晚自习时,发现学生范某有违反自习纪律的行为,柴某将范某带到该校明德楼西侧路边进行批评教育,期间柴某动手打了范某,十几分钟后,范某倒地身亡。当晚,邹平县中医院将死因诊断为“猝死”,并在后面附注“心源性猝死?”
2011年3月12日至14日期间,柴某被校方多次“安排”到宾馆。
2011年3月15日,柴某在其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事情经过。警方正式立案调查。
2011年3月18日,为查明范某死因,当地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尸检。
2011年3月20日,一篇题为《邹平县第一中学惊现“谈话死”》的帖子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
2011年3月27日,尸检结果出笼,鉴定结论为“死者系由于头部遭受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推翻之前医院诊断。经媒体报道之后,此事轰动一时。
2012年07月09日,时隔一年多,“谈话死”事件一审在无棣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方控柴某过失杀人,原告认为,应判故意伤害罪,辩护方认为,被告无罪,法官当庭宣布择日宣判。
2012年08月“谈话死”校内监控录像还原,上传到网上后,再次引发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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