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扫码预售"销售385单处方药 被罚2.9万元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2017-08-09 09:26:00
半岛全媒体记者 肖玲玲
日前,市食药监局接到北京市食药监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移送书》,反映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查,该公司于2016年10月开始通过扫码预付的方式通过互联网销售处方药,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4月20日通过扫码预付共销售处方药385单,总计45815元。该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食药监局已对其进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9000元。
扫码预售处方药385单
记者近日从市食药监局获悉,该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移送书》,有举报人反映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接报后,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4月17日对该药房开展了现场检查。该药房相关负责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等资质证明文件,并对处方药销售的流程进行了现场演示。
“包括网上展示、线上预约、处方上传、药师审核、药品配送等环节进行了现场演示。”市食药监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该药房相关负责人线上展示了预约的处方药有两种付款方式,货到付款和扫码预付。其中,选择扫码预付时,客户扫描二维码进行预付后,该预付款进入第三方平台暂存,客户签收后,该款项打入当事人账户。
经调查查明,该药房于2016年10月开始通过扫码预付的方式通过互联网销售处方药,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4月20日,消费者通过扫码预付共销售处方药385单,总计45815元。
限期改正并罚款29000元
据介绍,处方药指的是凭处方才能购买的药物,包装盒上有“RX”标识,用药方法和时间都有特殊要求。按照我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处方药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当下,由于网购的普及和物流日趋完善,互联网医药正成为新的消费形态。然而,根据有关方面的规定,目前所有网上药店都没有销售处方药的资格,网上药店只能销售非处方药、保健品、计生用品。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而被举报的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则违反了这一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据此,市食药监局对该药房进行了以下行政处理和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29000元。据悉,目前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市食药监局工作人员表示,现在网络交易已经非常普遍,通过网上销售药品也屡见不鲜,国家应当尽快出台互联网药品交易管理法规,以规范当前的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
■链接 擅自迁入新址生产 医疗器械企业被罚6万
近日,市食药监局接报查处了一起在未经许可的场地生产医疗器械的案件。涉事企业为青岛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其在未办理生产地址变更手续的情况下搬迁至市北区某新地址进行生产。
现场调查中,该企业现场提供的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显示,其未进行生产地址的变更。经查,该企业因原生产地址拆迁,于2017年3月底迁至新地址。因新地址生产厂房的扩建改造尚未完成,故未提交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据市食药监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相关规定,最终认定该企业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牙科X射线机的行为应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货值金额为8700.00元,违法所得8700.00元。“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700.00元;罚款60000元,合计罚没款68700元,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目前,该企业已缴纳罚没款,并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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