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注册

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0532-80902818转808

投稿信箱:dzwqdz2012@163.com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青岛新闻

城阳百福山庄小区疑有人毒狗 每年死亡几十只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潘立超   2017-05-25 08:47:00

关键词: 山庄 狗狗 犬只 百福 小区物业

  半岛全媒体记者 潘立超

  近日,市民李女士向本报反映称,她2005年在城阳惜福镇的100福国际山庄(又称百福山庄)小区买房,于2017年开始装修,还未入住。在装修的这几个月,李女士及家人都做到了文明养狗,外出牵引,及时清理粪便,从没给任何人带来不便,但是这只宠物犬却在近期被人投毒致死,让李女士十分伤心。百福山庄小区物业呼吁小区居民能够和谐相处,不要采取极端措施。

  人狗矛盾引人忧

  5月24日,半岛记者联系上李女士的时候,她说起此事还是十分伤心,在描述情况的时候甚至数度哽咽:“我是E区的业主,2005年买房,于2017年开始装修,还未入住。本人家中有一爱犬为美系纯种金毛,6岁,已备案登记。家人都做到了文明养狗,外出牵引,及时清理便便,路遇怕狗的邻居都是远远避让,从没给任何人带来不便。爱犬性情温良,常陪伴患自闭症的儿童,却在还没入住的百福山庄被人投毒致死。”

  李女士说,今年5月13日下午,家人陪伴爱犬在E区行车道步行400米左右,10分钟后回到自家花园,到晚上9点多,狗狗突然抽搐,就地打滚,20分钟后,舌头全紫,口吐白沫,毒性发作而死!事后,家人通知物业并报了警,但截至狗狗死亡,家人没有给狗狗吃过任何食物,李女士怀疑是有人恶意投毒所致。

  至今未找到投毒者

  李女士称,因为之前一直下雨,狗误食的诱饵,应该是下雨后投放的:“一想到这些诱饵,也可能被孩子或其他人误食,我真的是不寒而栗,这些毒药,经雨水冲刷四散而去,以后造成的伤害可能会更大。对于爱犬的突然死亡,给家人带来了巨大伤害。经走访多家邻居得知。百福山庄发生的毒狗案件并非个案,而是年年持续发案。”

  半岛记者了解到,2015年~2017年,每年被下毒致死的狗狗都有几十只,中毒地点有公共区域也有自家花园。在2016年12月,本报也曾经报道过百福山庄有宠物犬被毒死的事情。李女士告诉记者,百福山庄现已入住的业主只有100来户,而常住的不过五六十户。虽然部分业主去物业反映过多次,但是至今也没有发现到底是谁投的毒。李女士认为,自己按时交纳物业费,却出现这样的情况,李女士认为小区物业方面存在不作为的现象。

  对于此现象,半岛记者在13日下午联系了百福山庄物业的一位相关负责人张经理,张经理表示:“有些业主不喜欢狗就过来投诉,有些业主就喜欢养狗,我们在中间也很为难,希望以后大家都不要再采取极端措施了……”

  如何维护养犬人权益

  目前李女士已针对此事报警,目前当地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山东文翔律师事务所刘书峰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受害人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宠物犬属于公私财物,若条件具备,毒狗之人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链接 新养犬管理条例 规范养犬行为

  《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16年10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居居住住所的居民,可以养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养犬人取得犬只后,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明与住所证明或者单位营业执照,携犬只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信息登记,领取犬牌。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定点免疫单位接种狂犬病疫苗。

  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罚规定。居民饲养烈性犬、养犬超过每户养限数量或单位违反规定饲养护卫犬的;禁止遗弃、虐待、屠宰犬只,禁止组织、参与犬斗等伤害犬只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没收犬只。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场所;携犬出户未挂犬牌或未即时清理犬粪等行为,分别由公安机关或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编辑: 张珍珍]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热点图片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