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下周实施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2017-03-10 08:37:00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媛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即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与《消法》相比,该《办法》重新划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范围,明确7类商品不适合退货。该《办法》亮点诸多,极大地提高了网购的安全感系数。
7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办法》明确指出,除7类网购商品外,其余网购商品均可七日无理由退货。
这7类商品包括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对于退回的商品究竟完好与否,《办法》给出了明确界定。《办法》第八条规定,退回商品完好的标准是“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办法》同时给出了三大“不完好”标准,一是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二是对电子电器类商品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三是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品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首次规定7天计时方法
7日无理由退货,究竟从哪天开始计算呢?此次《办法》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之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7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同时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天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在退款环节上,《办法》规定,退货价款以消费者实际支出的价款为准,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销售者应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续费的,销售者退款时可以不退回手续费。
卖家任性不退货将受罚
《办法》规定,出现以下3种情况,工商部门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是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二是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三是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依据《办法》,消费者遭遇有关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纠纷,可到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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