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酒店电梯坠落致两人死亡 维保人员获刑
来源:大众网-半岛客户端 2017-03-02 09:13:00
2015年3月23号,位于营口路32号的7天连锁酒店电梯从6楼坠落,导致电梯内一名老人和一名幼童当场死亡,引发各界关注。
目前,此事已有最新进展,市北法院近日一审宣判,电梯维保单位、青岛科达电梯有限公司两名责任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和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酒店目前已正常营业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前一天中午,7天酒店电梯发出焦味,维保单位青岛科达电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林国强违反“双证作业”规定,派维修员刘伟单独前往维修。
市北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田怀安介绍案情时说:“按照安全规范的要求,维修必须既有电器维修许可证,又有电梯维修许可证,刘伟是只有电梯机械维修作业人员证。”
刘伟对制动器做了简单调整,电梯恢复正常运行,对于这次维修,刘伟并未进行记录。田怀安说:“刘伟发现电梯一个衬垫过速的磨损,按照规定应当更换,他没有更换,3月23号上午11点就发生事故了。”
事故造成四川来青游客72岁的吴某和其3岁孙女周某当场死亡。经技术鉴定,磨损严重的制动闸瓦衬正是导致电梯坠落的原因。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因幼女周某曾脱离监护,在门未全开时进入电梯,所以受害方也有一定过错。对此,法庭并未采信。
“事故发生还属于电梯本身的原因,强行上电梯当然是存在危险性,但是还构不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田怀安表示。
案发后,7天酒店所属的青岛工贸商业有限公司赔付被害人方200万元,两被告人也分别赔付6万元和5万元。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林国强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被告人刘伟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目前已生效。
田怀安表示:“这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被害人也得到了足额的补偿,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一定的修复。为什么最后量刑不同呢?主要还是说刘伟处置不当,是事故直接责任人,林国强是领导责任,而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半岛全媒体记者)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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