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肇事3人被吊销驾照 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2017-01-23 09:09:00
半岛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梁峰 报道
半岛都市报1月22日讯 近日,交警市南大队拟对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吕锋杰、白春鹏、牟新春三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其中白春鹏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竟然高达233mg/100ml。
吕锋杰,男,身份证号3702851982××××1415,2012年6月17日1时50分许,吕锋杰饮酒后(乙醇含量为164mg/100m)驾驶鲁BC2U81号轿车沿银川西路东向西行驶至宁德路路口时,车辆冲上路口西南角人行道,车辆右侧车身与人行道上人行横道灯、路边绿化设施相撞,导致车辆、人行横道灯、路边绿化设施损坏,车内乘客李某受伤。白春鹏,男,身份证号3702021963××××1838,2012年3月24日23时15分许,白春鹏饮酒后(233mg/100ml)驾驶鲁UY1798号绿色“奇瑞”轿车载着王维亮沿东海西路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处,车辆驶入道路施工路面,造成乘客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牟新春,男,身份证号3702061958××××3619,2014年9月15日21时30分许,牟新春饮酒后(245mg/100ml)驾驶鲁BQ2088号车在贵州路东向西倒车时与鲁B82E××号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损坏,无人员受伤。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该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听证的费用),白春鹏、吕锋杰、牟新春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应在被告知后三日内向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李银鹰、芦杰。联系电话:66572531。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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